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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巍诉黄某某离婚一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桂民一初字第12号

原告方巍,男,1981年出生,汉族,湖南桂东人。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湖南又一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女,1984年出生,汉族,湖南桂东人。

本院于2009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方巍诉被告黄某某离婚一案。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扶增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5年底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07年2月26日登记结婚。于2007年农历9月14日生育一女孩(未取名)。双方婚后未添置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存款及共同债权债务。由于婚后夫妻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特别是婚生小孩出生后双方长期分居,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方巍与被告黄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于2007年农历9月14日生育的女孩(尚未取名)随原告方巍生活,由原告方巍抚养、教育。原告方巍放弃要求被告黄某某承担小孩抚养费的权利。

三、被告黄某某享有探望小孩的权利。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原告方巍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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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扶增荣

二00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雷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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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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