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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诉胡某某离婚一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桂民一初字第14号

原告黄某某,女,1979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

被告胡某某,男,1980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

案由: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12月31日在桂东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手续。X年X月X日生子胡某峰。婚后未添置夫妻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权债务,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无法建立感情。原告遂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胡某峰随被告胡某某生活,由其抚养教育,原告黄某某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人民币100元,直至胡某峰满18周岁时止(此款在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黄某某享有探视小孩的权利。

三、原被告双方各自的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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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扶增荣

二00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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