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昆明市,无业,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明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李志斌、许峻豪,云南新洋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杨某不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08)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一)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一审判决内容;(二)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院经审理确认:本案诉争的房屋原属昆明国际贸易中心所有。2001年,昆明国际贸易中心全部资产被无偿划转给云南省人民政府管理,(略)房屋也随之办理了所有权人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的《房屋产权证》。此后,“昆明国际贸易中心”更名为“昆明国际会展中心”。双方曾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合同期限届满后,杨某一直向会展中心交纳租金并居住使用本案诉争房屋。2006年12月,会展中心将房租调整为每月400元,并将调整房租的决定通知了杨某,此后杨某一直未向会展中心交纳房租。会展中心遂诉至法院请求:(一)请求解除双方的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二)杨某向会展中心返还承租房屋,并支付自2007年1月起至2008年6月的房租72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双方自愿解除位于(略)房屋的房屋租赁关系,杨某于2009年4月30日前将该房腾还给昆明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
二、杨某于2009年4月30日前向昆明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支付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的房租1344元(按每月48元计算)。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昆明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杨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褚晓云
审判员罗天惠
代理审判员起俊
二○○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吴帅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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