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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官渡区矣六乡渔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昆民一终字第2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x。

一般授权诉讼代理人李某华,云南西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官渡区X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X组。住所地:官渡区X村。

负责人王某,小组长。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赵劲松,云南法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李某某不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08)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双方土地租用合同继续履行。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解除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官渡区X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X组于2007年2月25日签订的《合同书》;

二、由上诉人李某某于2009年7月15日以前将其所建地上建筑物全部拆除,若在此期限内不能拆除,则由被上诉人官渡区X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X组负责拆除,拆除的费用由上诉人李某某承担;

三、若本案所涉地将来被批为宅基地,上诉人李某某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对该地块的优先权;

四、由被上诉人官渡区X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X组共计支付上诉人李某某补偿款10万元,支付方式为:2009年5月25日前支付5万元,剩余5万元于上诉人李某某将地上建筑物拆除后7日内支付;

五、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共计150元,由被上诉人官渡区X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X组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蔺以丹

审判员黄超

代理审判员杨茜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申开勇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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