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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湖南正圆活塞环有限公司管辖异议纠纷上诉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中立民终字第1596号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长中立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正圆活塞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黄某某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雨民初字第546-X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的法定注册地址在长沙市天心区。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湖南正圆活塞环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的住所地为长沙市X路X号,在长沙市雨花区的辖区范围内,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湖南正圆活塞环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一审管辖异议受理费70元,由上诉人湖南正圆活塞环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郭天剑

审判员张春燕

代理审判员何豪杰

二○○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胥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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