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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边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靖边县X镇X村县武装部对面。农民。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职业、住(略)。

本院于2010年3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景相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张××诉请与被告张某解除婚姻关系;双方所生女孩张××、男孩张××由原告抚养,并由被告承担两个孩子的抚养费和教育费;依法分割家庭共同财产;家庭共同债务x元由原、被告同等承担;由被告张某赔偿原告损害赔偿x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腊月按当地风俗习惯举行了婚礼仪式,后于1994年3月24日在当地民政部门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女一男,取名张××、张××磊。双方婚后感情一般,常因琐事吵嘴打架。家庭共同财产有:位于张家畔镇X村的砖木结构房三间及家庭日常生活用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与被告张某自愿离婚,本院准予。

二、双方所生女孩张××由原告张×抚养,男孩张××由被告张某抚养,抚养费双方自行承担。

三、家庭共同财产:位于张家畔镇X村的砖木结构房三间归男孩张××所有。其他生活用品各归其有。

四、双方所欠债务由双方各自偿还。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景相国

二O一O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锏喎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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