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牛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原告牛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09年3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牛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公告期满后仍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婚后听信邪教,夜不归宿,不理家务,后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

被告未提出答辩。

原告提供证据1份,即本村委出具的证明1张,证明被告自2008年10月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夫妻感情破裂。

被告未到庭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1993年3月11日经人介绍原、被告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男孩牛某明。后因家务琐事,被告于2008年10月私自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于本院,本院于2009年3月28日发出公告,公告期满后被告仍未到庭参加诉讼。

另查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楼房6间、北京牌18寸彩色电视机1台、吊扇1个、席梦思床1张、组合柜1套、煤气灶1套。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后感情一般,后被告私自出走不归,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牛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10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梁新乾

人民陪审员周红昌

人民陪审员冯建祥

二ΟΟ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爱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30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