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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鹤壁市大河涧供销合作社劳动争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淇滨民初字第475号

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郭某林,鹤壁市鹤山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鹤壁市大河涧供销合作社,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X乡政府东。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

委托代理人耿宵鹏,鹤壁市淇滨区大赉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鹤壁市大河涧供销合作社劳动争议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09年9月X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鹤壁市大河涧供销合作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苗国庆

审判员王某平

人民陪审员王某双

二OO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温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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