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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与北京中联新兴建设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管辖异议纠纷上诉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中立民终字第2691号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长中立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联新兴建设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村X街甲X号北京国际大厦D座X层。

法定代表人方明华,董事长。

上诉人石某某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岳民初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的合同签订地在天津市河西区,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石某某与被上诉人北京中联新兴建设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果发生争议,首先应该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可向本融资租赁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本案的融资租赁合同签订地在长沙市岳麓区,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石某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一审管辖异议受理费70元,由上诉人石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郭天剑

审判员张春燕

代理审判员何豪杰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胥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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