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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某与李某、由某、中国纺织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时间:2005-09-0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徐民三初字第15号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徐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庄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矿业大学文法学院教授,住(略)-X室。

委托代理人王纯,江苏徐州卓尔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燕山大学高分子材料系教授,住(略)。

被告由某,女,汉族,总装备部指挥技术学院高教研究室副教授,住(略)。

被告中国纺织出版社,住所地在北京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社社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某诉被告李某、由某、中国纺织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被告李某、由某、中国纺织出版社均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本案涉及到的三个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徐州市,即便本案存在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发生地亦不在徐州市,本案应由某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证据来证明徐州市为本案侵权行为的实施地或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查封扣押地,本案应适用被告住所地管辖原则,由某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李某、由某、中国纺织出版社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向东

审判员高艳华

代理审判员胡慧平

二○○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尹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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