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鹤壁市鹤山区鑫鹤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某某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鹤山民初字第304号

原告鹤壁市鹤山区鑫鹤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鹤山区X路X路东。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任经理。

被告孙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彦邦,鹤壁市山城区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孙某付,鹤壁市山城区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市鹤山区鑫鹤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某某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被告在翻建房屋时超出原土地使用证核准的范围,但超出占用部分的土地使用权归属于哪一方,双方均无证据证明,故本案应属土地使用权权属纠纷,应当由有关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鹤壁市鹤山区鑫鹤粮油购销有限公司的起诉。

勘验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上诉,并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保军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马玉凤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2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