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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鼎山诉季菊强民间借贷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顾a,男,汉族。

被告季a,男,汉族。

原告顾a与被告季a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远征独任审判,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a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季a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顾a诉称,2000年1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季a提出要向原告借钱,原告就将自己的50,000元及朋友处的一些钱,共77,000元借给被告,说好三个月还,然到期后未还。直到2002年1月31日,被告才补写了借条,并约定在2002年12月底付清。但被告至今未还。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77,000元。

原告顾a为此提供了借条二份,用以证明被告借款之事实。

被告季a未作答辩。

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当事人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双方即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履行还款义务。现被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对此应承担责任。原告之诉,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季a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顾a借款77,000元。

案件受理费28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静波

审判员陈远征

代理审判员马君璧

书记员吴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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