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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马公司于大资讯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代理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5-08-2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锡知初字第76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锡知初字第X号

原告江苏驰马拉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马公司),住所地宜兴市X镇X村X组。

法定代表人邵某,驰马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储云南,江苏无锡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某,驰马公司职员。

被告无锡市大资讯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资讯公司),住所地无锡市X区科技园二区X室。

法定代表人傅某,大资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道修,江苏无锡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驰马公司诉被告大资讯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8月18日进行了证据交换,并于200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驰马公司委托代理人储云南、杨某,被告大资讯公司法定代表人傅某、委托代理人黄道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驰马公司诉称:2004年7月,其与被告大资讯公司订立服务合同,合同中约定大资讯公司受驰马公司委托,由大资讯公司代理注册域名,其域名所有权属于驰马公司。但大资讯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将“cmz。cn”域名“注册者”注册为大资讯公司。另外,大资讯公司受驰马公司委托还代理注册了“cmz。com。cn”域名。大资讯公司也一直拒绝将域名“cmz。com。cn”及“cmz。cn”的转移密码及空间上传密码告知驰马公司。为此,驰马公司诉至本院,请求:1、确认“cmz。cn”域名所有权;2、判令大资讯公司立即将域名“cmz。cn”的注册者改为驰马公司;3、判令大资讯公司立即归还域名“cmz。com。cn”及“cmz。cn”的转移密码及一个空间上传密码;4、本案诉讼费用由大资讯公司承担。

庭审中,经本院准许,驰马公司撤回了对大资讯公司的第三项诉讼请求,即“要求判令大资讯公司立即归还域名cmz。com。cn及cmz。cn的转移密码及一个空间上传密码”。

大资讯公司答辩称:域名“cmz。cn”为大资讯公司于2003年7月10日申请注册的,驰马公司从没有委托大资讯公司代理注册该域名,根据“谁申请注册,谁持有”的原则,大资讯公司应是域名“cmz。cn”的持有人;关于驰马公司要求大资讯公司更改域名注册者信息的请求,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只能是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才有权更改,而大资讯公司无法更改注册信息。综上,请求驳回原告驰马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驰马公司涉及本案事实提交如下证据:1、大资讯网络服务合同;2、银行电汇凭证;3、中国银行进帐单;4、大资讯公司于2004年4月26日发给驰马公司的催款传真;5、2004年5月11日大资公司发给驰马公司的催款传真,即《关于驰马拉链公司网络续费的通知》;6、中国拉链十大知名品牌的奖牌;7、无锡市新概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设计的驰马公司《CIS企业形象识别系统视觉识别导入手册》及相关发票和付款凭证;8、驰马公司2005年6月21日给温建超的传真及温建超于诉讼期间2005年8月17日传真给驰马公司的说明;9、商标注册申请书;10、国家商标局发给驰马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11、若干广告杂志;12、公证书;13、无锡友兴金属压铸有限公司、上海点浩饰品有限公司等驰马公司的客户所作的证明。

被告大资讯公司提供的证据为:1、驰马公司总经理邵某君给大资讯公司的传真;2、cmz。cn域名的查询单;3、域名驰马。com在2003年由大资讯公司代理驰马公司续费的单据。

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在庭前均已组织了证据交换,并公开开庭进行了质证。综合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意见,本院对本案证据认定如下:

庭审中,大资讯公司对驰马公司提交的证据1、2、3、6、7、9、10、11、12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驰马公司提交的证据4、5,即大资讯公司分别于2004年4月26日、2004年5月11日发出的催款传真,被告大资讯公司认为该传真没有大资讯公司的签章进而否认该传真的真实性。本院认为,因该传真件是原件,传真件上的落款也表明了大资讯公司的身份,且因该传真内容是大资讯公司向驰马公司催款,与其后驰马公司于2004年5月17日的汇出的付款凭证相互印证,催款数额及账号与付款凭证的数额及账号相符,对此大资讯公司并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故对证据4、5两份传真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于驰马公司提交的证据8,大资讯公司否认其真实性。本院认为,由于该传真及情况说明涉及到案外人温建超,应属证人证言的性质,由于温建超未到庭作证,且驰马公司不能证明温建超为厦门精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通公司)工作人员,故对该证人证言不予采纳。对于驰马公司提交的证据13,由于该传真件为原件,故对形式上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大资讯公司提交的证据1、2,由于驰马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大资讯公司提交的证据3,由于并不是续费单据的原件,驰马公司亦不予认可,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经审理查明:

1、大资讯公司于2004年4月26日发给驰马公司的催款传真,传真上写明“cmz。cn域名注册人就是江苏驰马拉链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自己查询,请尽快付清去年和今年的网站费用”;2004年5月11日大资讯公司发给驰马公司的催款传真,即《关于驰马拉链公司网络续费的通知》,该通知中列明了大资讯公司为驰马公司网络服务的项目名称和费用,及大资讯公司的开户银行和帐号。

2、驰马公司与大资讯公司2004年7月1日签订《大资讯网络服务合同》,该合同第三条第1款约定“乙方(大资讯公司)为甲方(驰马公司)提供网络服务,乙方受甲方委托代理注册的域名,其域名所有权属于甲方”,并以表格的形式的服务内容中列明了包括域名cmz。cn在内的六个域名的名称、期限及收费金额。经庭审确认,该六个域名均是在《大资讯网络服务合同》合同签订日之前就已注册。

3、2004年5月17日,驰马公司支付给大资讯公司2003年至2004年的网络服务费用2060元;2004年8月26日,驰马公司支付给大资讯公司2004年至2005年的网络服务费用2260元。

4、字母cmz另外也是驰马公司的企业标志,该标志由驰马公司委托无锡新概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设计,cmz是由英文“(略)(创新)(略)(优秀)Zest(热情)”缩写组合而成,代表企业“创新的精神、优秀的品质、热情的服务”的理念。驰马公司也将该标志作为商标从2003年起开始使用并作宣传,而且驰马公司亦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该申请国家商标局已受理。

5、2005年8月15日,驰马公司申请江苏省宜兴市公证处对域名cmz。cn的使用情况进行公证,该公证证实在2005年8月15日,上网输入cmz。cn域名,进入不到任何网站。该公证亦证实,截止到公证日即2005年8月15日止,域名cmz。cn注册人是大资讯公司,所属注册商为精通公司,注册日期为2003年7月10日。域名cmz。com。cn的注册者是驰马公司,所属注册商亦是精通公司,注册日期为2003年7月9日。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域名cmz。cn是否为驰马公司委托大资讯公司注册。

本院认为:域名cmz。cn为驰马公司委托大资讯公司代理注册,应归驰马公司持有。

理由:

1、本案为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代理合同纠纷,驰马公司作为客户是合同的委托人,而大资讯公司作为受托人提供合同所约定的代理注册域名等服务。驰马公司与大资讯公司2004年7月1日所签订的《大资讯网络服务合同》(以下简称网络服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为合法有效。由于该合同第三条第1款约定“乙方(大资讯公司)为甲方(驰马公司)提供网络服务,乙方受甲方委托代理注册的域名,其域名所有权属于甲方”,并列明了域名的名称、期限和收费金额。驰马公司认为,该条款可以表明双方对包括域名cmz。cn在内的合同中的六个域名是由大资讯公司为驰马公司委托代理注册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并确认了域名持有人是委托人驰马公司。大资讯公司对网络服务合同第三条第1款作了不同的解释,认为该条款仅是对合同签订之前大资讯公司受驰马公司委托代理注册的域名权利归属的确认,即如果是大资讯公司未受驰马公司委托注册的域名,则该域名的权利不归属于驰马公司,故网络服务合同第三条第1款的内容,不但不能证明2003年7月10日大资讯公司申请注册域名cmz。cn是基于驰马公司的委托,相反却证明了在该合同所列明的域名中有不属于驰马公司的域名。对此,本院认为,经确认,网络服务合同中所涉的六个域名均是在合同签订日即2004年7月1日之前就已注册,故对于网络服务合同第三条的内容,根据合同文义的解释方法,显然是对合同签订之前大资讯公司受驰马公司委托代理注册域名行为的追认,在合同没有对哪些域名为委托注册作特别说明的情况下,按照通常的理解,可以认为合同项下的包括cmz。cn在内的六个域名均是大资讯公司受驰马公司委托代理注册。大资讯公司称域名cmz。cn由其自己注册且许可驰马公司使用,并无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2、大资讯公司分别于2004年4月26日、2004年5月11日发给驰马公司的催款传真亦明确地表明了大资讯公司亦认可域名cmz。cn的注册人为驰马公司。该项事实进一步证实域名cmz。cn是由驰马公司委托大资讯公司注册。

3、cmz这三个英文字母也是驰马公司长期使用的企业标志,该标志有其企业的特殊含义。经查实,在cmz。cn域名注册日期2003年7月10日前,驰马公司就已使用该标志,而大资讯公司解释cmz的含义不具有说服力,且大资讯公司至今并未使用该域名,故大资讯公司称其自身注册cmz。cn域名、未受驰马公司委托的抗辩理由并不充分。

至于大资讯公司辩称,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域名注册服务遵循“先申请先注册”原则;又根据该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域名注册完成后,域名注册申请者即成为域名的持有者,因此域名cmz。cn是由大资讯公司于2003年7月10日申请注册的,驰马公司不是申请人,故不应持有该域名。本院认为,“先申请先注册”原则解决的是域名注册申请者之间产生争议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由于本案所涉法律关系为驰马公司与大资讯公司之间是否形成域名注册代理合同关系,故该原则不能适用于本案。域名cmz。cn实际权利归属应当查明是否存在委托事实才能认定,因此,在本案中不能以形式上的注册申请人来确认域名的权利归属,大资讯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域名cmz。cn是驰马公司委托大资讯公司注册的域名,应归驰马公司持有。

关于驰马公司的第一项诉讼请求,由于域名只是字符化的互联网络地址,是为便于计算机网络用户进入特定信息源的网络地址代码,域名本身并不构成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但是因域名注册人可以自己使用其注册的域名,也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的域名,故域名注册人对其注册的域名享有实际的利益。驰马公司要求确认其对域名所有权的诉讼请求表述欠妥,其本义应是为了确认域名cmz。cn归其持有,故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依法适当予以调整。

关于驰马公司的第二项诉讼请求,被告大资讯公司认为,能够实施变更域名注册者信息的只能是域名注册服务商,故大资讯公司没有能力变更域名。本院认为,依据互联网域名注册管理的有关规定,原域名cmz。cn注册人大资讯公司完全可以自己的名义通过向注册服务商提交变更注册信息或转让域名申请的方式,使得注册人信息更改为驰马公司。故大资讯公司称其没有能力变更域名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域名cmz。cn应归驰马公司持有。

二、大资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域名cmz。cn转移给驰马公司。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由大资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和《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合计预交上诉费250元(收款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南京市X路分理处,帐号:(略)),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蔡毅

代理审判员陆超

代理审判员林山泉

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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