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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高某某返还彩礼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宝民初字第435号

原告王某某,男,1981年生。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女,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某,女,1983年生。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女,1953年生。

委托代理人包某某,男,河南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返还彩礼纠纷。

原告诉称,2007年农历9月9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按照当地农村风俗习惯订亲,当时原告给被告订亲钱2000元,此后,在2007年底到2008年9月之间,原告逢年过节按照当地农村风俗习惯,给女方亲戚送礼共用去3000元钱。原、被告双方定于2008年10月4日(农历九月初六)结婚,9月25日原告给被告送去x元钱。2008年10月1日,原、被告双方在平顶山市买“三金”时,由于原、被告双方意见不一致,导致被告生气,无论原告如何向被告说好话求情,被告均不予理睬。双方的婚事也因女方赌气未成。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彩礼x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实,原、被告婚事未成,责任完全在原告,被告为筹备婚事购买物品等花费了几千元,是原告首先提出不和被告举办婚礼了。此外,原告诉称其给被告彩礼x元,纯属捏造,并无此事,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高某某于2009年7月20日前一次性退还原告王某某礼金2000元,其他诉讼请求原告自愿放弃;

二、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俊杰

人民陪审员兰运强

人民陪审员卢玉民

二○○九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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