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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洛阳东方怡德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事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涧民三初字第548号

原告洛阳东方怡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河南洛阳工业园纬六路X号。

法定代表人贺某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培基,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付江涛,河南君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事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X路西段新材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原告洛阳东方怡德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怡德公司)因与被告洛阳事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事通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东方怡德公司于2008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作出受理决定,于8月7日被告洛阳事通公司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于8月8日向原告东方怡德公司送达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被告洛阳事通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及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后,本院于2008年12月12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方怡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培基、付江涛、被告洛阳事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方怡德公司诉称,2005年6月16日,原告(乙方)与洛阳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甲方)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乙方一期工程(被告承建的厂房、办公楼)于2006年3月底建成投产,公司注册变更在2006年3月底前办理完毕,否则甲方将每亩土地价格提高至11.5万元。该合同签订后,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9月19日签订了厂房、办公楼设计建筑承包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原告在洛阳工业园的厂房、办公楼的设计、建筑工程,工期为150天。被告开工后,因场地基础不符合建筑要求,原告重新选址于2005年10月14日交被告施工。按合同约定工期150天顺延,从2005年10月14日起至2006年3月13日止。被告因资金紧张,工程进度缓慢。2006年6月15日,洛阳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向原告下达限期投产通知书,要求原告在6月30日前搬迁投产。为促使被告加快施工进度,原告于2006年7月向被告提前支付工程款2万元,被告保证剩余工程在2006年8月15日前完成。由于被告没有按照图纸设计要求和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施工,工程完工后出现办公楼屋顶漏雨、地面开裂、厂房屋顶漏雨、墙体开裂、地坪起沙等20多项建筑质量问题。工程验收前,原告多次以口头、书面、协议形式要求被告予以返修。2006年7月27日,双方就工程返修问题签订《补充协议》,被告承诺:8月15日前完成,交甲方验收,若乙方未按期完成工程,甲方按照工程总价款每天扣除违约金0.3%。但被告只承诺不行动。故原告于2006年9月19日、9月26日又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向被告送达了《怡德公司委托事通公司承建工程存在问题》的整改通知。2006年9月26日又与被告签订了《怡德公司委托事通公司承建工程存在问题的补充整改协议》,被告再次承诺对工程质量问题于“2006年9月底整改完毕,10月8日前整改完毕交验收,若按期不完成整改,按工程总造价的0.3%扣除”。但是,被告仍未全面履行修复义务,反而于2006年10月7日将工程《竣工证书》、《竣工移交书》送给原告,无理要求予以验收签字。由于被告承包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对工程质量问题不及时整改,导致工程迟迟不能验收,原告不能按期投产。拖延至2006年12月15日,一拖出租方通知原告:因一拖厂区规划原告所租用厂房需要拆除,限原告在2006年12月25日前搬迁完毕,逾期损失自负。面对洛阳工业园管理委员会投产期限超期、租用拖厂厂房已开始拆除、被告承建的厂房、办公楼因质量问题不能验收交接的各种压力,原告为减少损失保证职工生活,在毫无退路的情况下,只得在验收前仓促搬迁。综上所述,由于被告不全面、积极的履行合同义务,各项工程验收资料至今不给原告,其违约行为造成原告重大经济损失,请求:一、判令被告按《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承包逾期违约金x.77元;二、判令被告按工程返修《补充协议书》、《怡德公司委托事通公司承建工程存在的问题的补充整改协议书》的约定,支付工程维修逾期整改违约金x.77元;三、判令被告支付工程修复费用x.8元;四、判令被告出具工程验收的各项检验报告;五、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无效。六、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洛阳事通公司辩称:一、承包合同逾期交工违约金毫无根据。(1)、无效合同,不存在违约金。在洛阳事通公司诉东方怡德公司支付工程款一案中,东方怡德公司辩称洛阳事通公司无建筑工程土建施工资质,主张承包合同无效。答辩人承认仅有钢构施工资质,超越资质等级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合同无效,何来违约金(2)、未办施工许可证,何来逾期交工建筑工程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按照《建筑许可证管理办法》二、三条,《建筑法》七、八条之规定,开工前必须办理施工许可证,未办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办理许可证的义务是建设单位,本案为原告东方怡德公司。东方怡德公司从未书面通知答辩人何时开工。东方怡德公司不积极办理施工许可证,致使答辩人惧怕建设主管部门对无证施工进行处罚而迟迟不能开工,这样答辩人在等待中耗费相当长时间。另外,厂址变更也耽搁了近一个月时间。合同虽有150天约定,试问,一直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有逾期交工之说吗(3)、逾期交工诉求成立,必须认定承包合同有效。二、工程维修整改逾期违约金,也毫无根据。东方怡德公司该项主张的依据是2006年7月28日答辩人工程师逄淑中和东方怡德公司付经理罗明所签的《补充协议》,逄淑中仅是答辩人在工地现场的技术人员,他在未经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无权为公司设定义务。逄淑中未经授权所做出的工期承诺对公司不发生效力。三、维修费请求于法无据,工程质量鉴定请求不应支持。(1)、鉴定结论依据明显不足。东方怡德公司请求的维修费的一项是河南九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08年9月3日的鉴定报告,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没有工程质量鉴定、维修方案设计的资质,如何做出科学的鉴定。(2)、所谓的维修项目,不能证明是在东方怡德公司使用工程之时即存在。东方怡德公司自述在2007年元月搬进厂房及办公楼,试问,若当时该工程存在那么多毛病,为什么还要搬迁呢!既然搬迁就是认可工程质量没有瑕疵、没有缺陷,更没有安全隐患。该工程投入使用已经近两年了,所谓的工程质量问题,到底是原先就存在呢还是使用不当维护不及时造成的呢(3)、未经验收擅自使用,免除了一般质量问题的维修义务,除非主体工程或基础工程存在质量问题。(4)、合同约定未经验收擅自使用,视为验收合格。合同第十条甲方责任第二项约定:工程未经验收,甲方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引发的质量问题或其他一切问题,由甲方承担并视为验收合格。该约定豁免了对质量瑕疵或质量缺陷的维修义务。综上各点,东方怡德公司状告答辩人纯属是为赖账、拖欠工程款寻找借口,其请求不应得到支持,请求依法驳回。当庭补充答辩意见:在2006年10月7日申请对工程验收时已经向原告出具各项检验报告。

根据原告和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为:(1)、双方所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是否有效,被告是否逾期交工,应否支付原告逾期交工违约金x.77元;(2)、双方是否存在补充协议及补充整改协议,是否有效,被告应否支付原告逾期整改违约金x.77元;(3)、被告所建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应否支付工程修复费用x.8元;(4)、被告是否为原告出具了工程验收的各项检验报告。

原告东方怡德公司出示的证据有:第一组证据:双方2005年9月19日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一份。证明双方对工期、质量、违约责任作出了约定,被告没有按合同履行义务。第二组证据:1、2006年9月19日原告向被告送达的《怡德公司委托事通公司承建工程存在问题》的通知一份。证明被告方代表签字确认承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22项。2、2006年9月26日原告向被告送达的《怡德公司委托事通公司承建工程存在的问题》通知书一份及《补充整改协议书》一份。证明被告方王某签字确认存在工程问题20项。3、2007年1月18日,就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向被告邮寄送达的《整改通知》一份。证明原告要求被告在2007年1月25日前完成整改,但到期仍未完成整改修复工作。4、2007年5月7日原告向被告邮寄的《关于洛阳怡德工贸有限公司工程进厂检查整改恢复函》的特快专递邮件清单一份。证明原告又一次催促被告解决工程质量问题。第三组证据:1、2005年6月16日河南洛阳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与原告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份。证明该合同约定原告于2006年3月底在河南洛阳工业园区完成一期工程(厂房、办公楼)建厂投产并办理公司变更注册,逾期将每亩土地价格6万多元提高至11.5万元。2、2006年6月15日河南洛阳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向原告下达的《限期投产通知书》一份。证明因被告拖延工期,造成原告不能按期投产。3、2006年7月24日被告制定的《怡德公司工程进度计划》一份。证明被告保证于2006年8月15日前保质保量完成剩余工程,但实际没有完成。4、2006年7月28日原、被告签订的《补充协议书》一份。证明被告承认资金紧张未按期完工,要求原告提前支付工程款2万元,保证于2006年8月15日前保质保量完成剩余工程门窗安装、卫生间墙地砖及设施安装、屋面防水、内墙涂料、钢屋架刷漆、车间内洗手池、厂房四周某水坡工程,但在原告先期支付工程款后仍未完成剩余工程。5、2006年12月15日一拖厂房出租方洛阳能建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下达的《搬迁通知书》一份。6、2006年12月21日,一拖厂房的出租方洛阳能建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再次向原告下达《紧急通知》一份。证据5、6证明原告在拖厂租用的厂房因厂区规划列入拆除范围,出租人通知原告限于2006年12月25日前整体搬迁。由于被告一再拖延工期,迟迟不能完成剩余工程及工程质量整改修复工作,当原告租用的厂房被拆除时只得在工程验收前冒雨连夜进行搬迁。搬迁是有原因,而且是为了双方利益不再扩大,仓促之下搬迁过去。第四组证据:1、被告洛阳事通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不具有施工建筑资质。2、被告向原告提交项目部人员清单一份。3、项目部经理孙光琪的证件一份。证明被告项目部经理资质证件经过涂改、两个人的证件均属于无效证件,不具备资质。4、厂房办公楼存在质量问题照片22张。证明被告建筑的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应当承担返修责任。(原件在另案提交,当庭提交的是复印件)。第五组证据:1、竣工证书一份。证明施工时间明确为2005年10月4日。2、鉴定报告和补充鉴定意见。证明原告维修费用6万多元。

被告洛阳事通公司的质证意见是:对第一组证据:本身没有异议。但是对证明的方向有异议。虽然对工期有约定,但是原告未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致使被告迟迟不能动工。关于违约金的问题鉴于原告自己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故导致无法施工,违约金已经失效。对第二组证据:1、该证据在上一案件竣工移交书2006年10月7日前,该证据不能证明事通公司接到,也不能证明上述问题的存在。也不能证明在提请验收时没有消除。2、最后一页有签字我们认可,但前面一页没有王某签字,我们有异议,不予认可。被告所提请验收的日期是2006年10月7日,那么在10月7日之前就应当已经消除了。证据无异议,违约金无效。是在被告提请验收之前。也是在擅自使用之前。原告擅自使用时这些问题都已经不存在。3、整改通知没有收到,并且日期也在未经验收擅自使用之前,也是土建问题。4、这是特快专递手续,不知道证明什么问题,也不能证明被告收到。对第三组证据、1、土地出让合同是原告和工业园区的约定与被告没有关系。2、也与被告没有关系。3、“厂房四周某水”不是逄工确认的内容。4、逄淑中他是一个技术人员不是公司的管理人员,也不是合同签订的委托代理人,所以该合同无效。5、这个与被告没有关系。不能成为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理由。6、同上一质证意见。对第四组证据、1、没有土建的资质,但有轻钢资质。证据无异议。2、没有异议。3、是发证单位改的。而且王某的资质也没有过期。4、不能证明在未经验收而使用之时存在。对第五组证据、1、竣工时间是被告提供,但是我需要说明,施工时间写的是约定时间,而不是实际动工的时间,原告迟迟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实际动工时间应该在6、7月份。该份证据证明我们已经给原告各种竣工资料。2、该鉴定单位没有工程质量及维修设计方案鉴定的资质,鉴定结论依据不足。所有维修项目都与土建工程有关。不属于主体结构工程,也不属于基础结构工程。

被告洛阳事通公司出示的证据有:被告发给原告信函一份。证明我们发函要进厂检查整改项目,他们一直未安排时间,也不回复置之不理。

原告东方怡德公司的质证意见是:不能证明我们不让被告进厂。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诉辩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

2005年6月16日,东方怡德公司(乙方)与河南省洛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红山园区管理委员会(甲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份,东方怡德公司在红山园区征地13.535亩建厂。征地款合计90万元。项目总投资700万元,分二期建设,一期工程投资500元,于2006年3月底建成投产,二期工程投资200万元,于2007年12月底建成投产,出让合同乙方责任第3项约定:乙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否则甲方将每亩土地价格提高至11.5万元。2005年9月19日,原告东方怡德公司作为发包方(甲方)与作为承包方(乙方)的被告洛阳事通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一份,东方怡德公司将位于河南洛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红山工业园的厂房、办公楼以及配套水路等建设工程发包给洛阳事通公司,由洛阳事通公司进行施工建设。该合同总则工程总造价分项罗列,其中厂房428元/m2×2072.39m2=x.92元,办公楼X元/m2×494.39m2=x.5元,内外排水及设计费x元,门卫10m2×500/m2=5000元,中央大道49元/m2、化粪池暂定3000∽5000元。合同第三条工程工期约定:本合同开工日期为乙方收到甲方支付本合同规定的定金日起,总共期为150天。第四条工程质量约定:本工程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合格标准。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说明文件进行施工,并接受甲方派驻工地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的监督。乙方工程完工后,甲方应按时验收。第六条工程款的支付与结算约定: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甲方付乙方厂房合同总价款的20%的定金,计20万元。基础完工、钢构件进场后安装前,甲方付乙方厂房合同总价款30%的工程进度款,计26.6万元。彩钢瓦进场前,甲方支付乙方厂房总价款的20%,计20万元。主体工程具备交工条件时,甲方应在一周某付足合同厂房总价款的85%,计75.3万元。因甲方拖欠工程款而影响工程进度,造成乙方停工、窝工损失的,应由甲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对延长工期作双倍延长。交工验收后,余款甲方一年内逐月平均付清。第八条工程验收约定:本工程验收应按施工图及说明文件、国家现行标准和依据。在合同工程竣工后3日内,甲方应组织工程验收。逾期不验收,视为工程验收合格。工程竣工验收后,甲方方可使用。若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乙方无偿保修。第十条违约责任乙方责任约定: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规定,乙方无偿修复。乙方无故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完工,逾期一天,按工程总价的日万分之四偿付逾期违约金。甲方责任约定:未按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开竣工日期可顺延外,还应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出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引发的质量或其它一切问题,均由甲方承担,并视为工程验收合格。未按本合同的规定期限组织工程验收,逾期一天,按合同总造价的日万分之四偿付违约金,并视为工程验收合格。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拨付款项,按应付未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四偿付乙方。同时,乙方有权停止施工且工期双倍相应延长。附则约定:本工程合同所述合同条款、协议条款、方案图纸、施工图纸及双方现场代表签署的文件、会议纪要等,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需要提出修改或本合同尚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并与本合同一并具有法律效力。该承包合同还对施工准备、材料供应、施工与设计变更、安全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合同签订后,洛阳事通公司即施工组织,但开工后东方怡德公司发现征来的原厂址系垃圾场,不适宜建厂,经与河南洛阳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协商,重新选址,厂址向西移50米后于2005年10月重新开工。但东方怡德公司一直没有办理开工许可证。2005年12月1日,洛阳事通公司(乙方)与河南省洛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红山园区管理委员会(甲方)就东方怡德公司厂房地基基础及东侧围墙事宜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一、开挖检验厂房基础等,共计费用x元(含税)。二、怡德公司厂房东侧围墙总计费用x元整(其中怡德公司已承付东侧围墙施工费x元,剩余8060元由园区承付)。2006年6月15日,河南洛阳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给东方怡德公司下达限期投产通知书一份,通知东方怡德公司必须于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投产,逾期按每亩地价11.5万元执行。2006年7月24日,洛阳事通公司工程师逄淑中向东方怡德公司制定工程进度计划一份,对剩余的门窗安装、墙地砖、屋面防水、内墙涂料等工程项目列出施工时间安排。7月28日,罗明代表东方怡德公司(甲方)、逄淑中代表洛阳事通公司(乙方)签订补充协议一份,内容是:根据东方怡德公司厂房、办公楼等项目工程迟缓,由于乙方资金紧张,造成工程进度未按要求完工,为保证工程进度,甲方同意乙方特签订此补充协议,甲方可再提前支付工程款2万元,乙方收到甲方支付工程款后,必须保质保量完成以下工程(门窗安装、卫生间墙地砖、卫生间设施安装、屋面防水、内墙涂料、钢屋架刷漆、车间内洗手池及厂房四周某水坡)。并于8月15日前完成,交甲方验收。若乙方未按期完成工程,甲方按照工程总价款每天扣除违约金0.3%。9月26日,毛娟代表东方怡德公司、王某代表洛阳事通公司对工程存在问题签署《怡德公司委托事通公司承建工程存在问题》书面文件及《怡德公司委托事通公司承建工程存在问题的补充整改协议》。《怡德公司委托事通公司承建工程存在问题》中罗列工程存在的厂房屋面漏雨、厂房未装避雷设施、办公楼地面开裂、卫生间冲水阀质量差等问题共20种,《怡德公司委托事通公司承建工程存在问题的补充整改协议》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进一步确定,标明已整改完毕和需要整改的内容,并分项明确整改完毕交验收时间。协议第3条约定:“问题”3、4、5、6、7提方案经双方认可后整改,10月8日前整改完毕交验收。第5条约定:“问题”10、11、12、13、14、15,9月底整改完毕。第7条约定:厂房和办公楼要求9月底全部清理完毕并打扫干净。第8条约定:若按期不完成整改,按工程总价的0.3%扣除。2006年10月7日,洛阳事通公司向东方怡德公司提交竣工证书,要求东方怡德公司进行验收。东方怡德公司因整改事宜未完成而未予验收。2006年12月15日洛阳能建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东方怡德公司发出2006年12月25日前将设备等整体搬迁出厂的搬迁通知。12月21日洛阳能建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再次向东方怡德公司发出12月25日前完成搬迁的紧急通知。2007年1月15日东方怡德公司搬入新建的厂区,投产使用。2007年1月17日,东方怡德公司向洛阳事通公司送达《整改通知》一份,该通知提出的问题是:办公楼:1、屋面漏雨;2、地板裂缝;3、卫生间冲水阀质量差;4、办公楼卫生间大便池下水不畅通;5、二楼办公室墙面需要重新粉刷。厂房:1、屋面漏雨严重;2、屋面排水槽排雨水不畅;3、地面起沙严重;4、车辆过载地面震动严重;5、厂房东西墙多处出现裂缝;6、厂房大门维修。并称:要求你公司在1月25日前整改完毕或拿出书面整改意见,若未按期完成,本公司有权自行安排施工,费用由你公司承担。但洛阳事通公司未再进行整改。就合同涉及的工程量及价款双方各自结算,未形成共同的决算意见。东方怡德公司支付洛阳事通公司的工程款x元后,不再支付剩余的工程款。2007年10月26日,因东方怡德公司拖欠工程款不付,洛阳事通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中,洛阳事通公司申请对工程量及造价等事项、东方怡德公司申请对修复费用等事项进行司法鉴定。本院技术科委托河南九都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经河南九都咨询有限公司鉴定,厂房、办公楼(含围墙墙基加高、室外排水等)净减少8368.52元。化粪池造价为900.22元。图纸设计中无避雷设施。办公楼屋面漏雨、地面开裂、厂房地坪起砂等项目的维修费用x.8元(含上下水设施泄漏修复费用)。厂房屋面漏雨、墙体开裂的修复费用无法计算。

还查明,洛阳事通公司仅有轻钢结构制造安装资质,无重钢及土建施工资质。

本院认为,原、被告2005年9月19日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洛阳事通公司没有重钢及土建施工资质,故该合同无效。工程虽未经验收评定,东方怡德公司却已于2007年1月15日就实际使用,故应视为验收合格,但洛阳事通公司仍应在该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东方怡德公司申请工程质量鉴定本院不予准许。关于逾期整改违约金及工程修复费用等问题,双方于2006年7月27日签署的《补充协议》以及2006年9月26日签署的《补充整改协议》等,因《工程承包合同》无效而归于无效。被告洛阳事通公司在主张工程款的同时,仍应承担该工程瑕疵部分的修复责任。因2007年1月15日东方怡德公司就实际使用,洛阳事通公司也未再进厂修复,故根据实际情况,修复工作应由东方怡德公司自行(或委托他人)完成,相关的维修费用由被告洛阳事通公司承担。今根据鉴定结论,办公楼屋面漏雨、地面开裂、厂房地坪起沙等项目的维修费用为x.8元(含上下水设施泄漏修复费用),故洛阳事通公司应承担该修复费用x.8元。东方怡德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被告2005年9月19日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无效。

二、被告洛阳事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洛阳东方怡德工贸有限公司修复费用x.8元。逾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即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洛阳东方怡德工贸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8647元,由原告洛阳东方怡德工贸有限公司承担7000元,被告洛阳事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6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杜六斌

人民陪审员:杨明顺

人民陪审员:吕相成

二00九年七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罗梦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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