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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某某与泉州市丰泽区后茂市政机械厂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扶执字第62-1号

申请执行人拜某某,男,1966年6月生,汉族,本科学历,国家工作人员,住(略)。

被执行人泉州市丰泽区后茂市政机械厂。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经理。

拜某某申请执行泉州市丰泽区后茂市政机械厂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委托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泉州市丰泽区后茂市政机械厂已于2008年9月倒闭停业,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另查明,被执行人泉州市丰泽区后茂市政机械厂是1996年5月13日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吕某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吕某某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拜某某履行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周民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国河

审判员赵保太

代审员李伟

二OO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卢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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