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宁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嘉华苑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X区八里庄西里X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A座西区X层X室。
法定代表人崔某,北京嘉华苑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来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
委托代理人梁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
被告南京市X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秦淮房地产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X路X号西华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蔡某,秦淮房地产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尹东明,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春西,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嘉华苑公司与被告秦淮房地产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秦淮房地产公司补偿原告北京嘉华苑公司经济损失3000元。原告北京嘉华苑公司于200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秦淮房地产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嘉华苑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嘉华苑公司撤回对被告秦淮房地产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其他费用300元,按当事人约定由被告秦淮房地产公司承担。
审判长王劲松
审判员叶波平
审判员郑之平
二○○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薛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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