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郑某大河创兴绣业有限公司与郑某、林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四终字第4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大河创兴绣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某市二七区X村X号。

法定代表人范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强、李某某,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郑某市管城区世贸商城一层二街XKX号个体业主。

委托代理人李某民,河南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郑某市管城区世贸商城一层二街XKX号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某宝,河南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上诉人郑某大河创兴绣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河公司)与被上诉人郑某、林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某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郑某、林某支付欠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自达成协议之日起,郑某、林某一次性支付郑某大河创兴绣业有限公司人民币4000元,了结本案纠纷。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20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6元,减半收取103元,均由郑某大河创兴绣业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颖超

审判员王宏毅

代理审判员刘静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禹秀珍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2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