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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郴民一终字第517号郴州市苏仙区良田镇高雅岭村露水山采石场等与段某乙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郴民一终字第5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郴州市苏仙区X镇X村露水山采石场。

住所地郴州市苏仙区X镇X村。

负责人李某某,该采石场业主,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段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丙,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黄某丁,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何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审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案由:劳动争议

上诉人郴州市苏仙区X镇X村露水山采石场、段某甲、李某某不服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08)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08)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2005年4月16日,上诉人段某甲、李某某、原审被告杨某某与苏仙区X镇X村民委员会签订了由段某甲、李某某、杨某某三人合伙在良田镇X村开采片石的《关于开采白片石合同书》,办理了字号为“苏仙区X镇X村露水山采石场”、经营者为段某甲的个体工商户(个人)营业执照。并于2005年8月,聘请被上诉人之子段某东为采石场材料看守员。2006年10月22日上午8时许,上诉人李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搭乘段某东到良田镇为采石场买完菜后,因到郴州办事,遂留段某东独自驾车带菜返回采石场。当日8时50分许,段某东驾车(无证驾无牌车)从湘南加油站加油出来时,与段某斌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段某东受伤,于2006年10月23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郴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三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段某东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2006年12月11日,两被上诉人申请工亡认定。2007年7月5日,郴州市苏仙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苏劳工伤认定(2007)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该认定书确认段某东死亡时的身份是苏仙区X镇X村露水山采石场职工(材料看守员),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段某东违反治安管理伤亡,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不予认定为工亡。两被上诉人对工伤认定未申请复议。之后,被上诉人段某乙以要求给付非因工死亡待遇及追讨欠薪为由申请仲裁,郴州市苏仙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苏劳仲案字[2007]第X号裁决书,所列的被诉人是苏仙区X镇高雅岭露水山采石场,裁决承担责任的主体是其业主段某甲。2007年8月8日,段某甲不服该裁决诉至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因段某甲以个人名义向该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苏仙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8日作出(2007)苏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段某甲的起诉。该裁定送达后段某甲未提起上诉。2007年10月16日,被上诉人段某乙申请强制执行,苏仙区人民法院执行机构于2007年12月17日作出(2007)苏仲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以裁决书没有裁决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被诉人来承担责任为由,裁决不予执行该裁决书。2007年12月18日,郴州市苏仙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补正通知。2008年4月14日,被上诉人再次申请执行,后于2008年5月13日撤回执行申请,苏仙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5日作出(2008)苏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郴州市苏仙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07]苏劳仲案字第X号裁决书终结执行”。2008年5月14日,两被上诉人以要求给付因工死亡待遇为由向苏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6年8月30日,原审被告杨某某与上诉人段某甲、李某某签订协议退伙,段某东死亡事故发生在原审被告杨某某退伙后。事故发生后,两被上诉人依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从段某斌处获赔x元,本案涉案款项,上诉人未予支付。被上诉人段某乙系死者段某东之父,X年X月X日生。被上诉人黄某丙系死者段某东之母,X年X月X日生,系肢体三级残疾人。段某东生前供养直系亲属为两被上诉人。2006年度,郴州市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月128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李某某补偿被上诉人段某乙、黄某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等费用共计x元。被上诉人段某乙、黄某丙自愿放弃余款x元。付款期二OO九年元月十九日。

二、上诉人李某某逾期未履行付款义务,将按一审判决内容执行,即由上诉人李某某补偿被上诉人段某乙、黄某丙x元。

三、一审诉讼费818元由被上诉人段某乙、黄某丙负担,二审诉讼费10元由上诉人李某某、段某甲负担。

四、双方其他无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德林

审判员许永通

审判员罗大庆

二○○九年元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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