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畅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召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畅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畅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1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畅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5日18时许,被告人畅某的母亲郑××在南召县X街X村部门口卖馍时,因与街X村民郭××说话,两人因言语不合发生厮扯。被告人畅某看到后,赶到现场,用椅子将郭××头部砸伤。经南召县公安局法医技术部门鉴定:郭××眼部眼眶骨骨折,构成轻伤。2010年9月16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畅某的亲属一次性赔偿郭××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元。被害人郭××撤诉,表示不再追究畅某的一切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畅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郭××、杜××、郑××、赵××的证言、法医鉴定、调解书、撤诉书等相关书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畅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畅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二年。

(管制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管制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晋喜盈

二0一0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闫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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