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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某、黄某某与盘某某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资法民一初字第253号

原告廖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永兴县人,退休工人,住(略)。

原告黄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下岗工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段光宗,资兴市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瑶族,资兴市人,农民,住(略)。

原告廖某某、黄某某与被告盘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曹庚雄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宋平安、张泽艳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黄某乔担任记录。原告廖某某、黄某某、被告盘某某及原告黄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段光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廖某某、黄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11月20日合伙兴办资兴东江镇落仙煤矿风井,经资兴市煤炭局和东江镇人民政府批准将该矿的主井和风井整合,主井占70%的股份,风井占30%的股份。2008年12月13日,落仙煤矿以228万转让给黄某达,按转让协议,原告廖某某应得转让款x.29元,黄某某应得转让款x.58元,该款已由黄某达付给被告,而原告至今未收到股份转让款。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如数付清原告股份转让金x.87元,并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5856.98元。

被告盘某某辩称,原告所诉属实。被告分别应退给原告廖某某股份转让金x.29元、黄某某股份转让金x.58元,但被告承包煤矿投入了一定的资金,要求两原告给予适当补偿。

经审理查明,原告廖某某、黄某某与被告盘某某为兴办资兴东江镇落仙煤矿风井,于2004年11月20日签订合伙协议,协议对合伙出资、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与退伙、合伙人权利义务等作了约定。2007年4月3日,由资兴市X镇人民政府与东江落仙煤矿主井合伙人代表李光仁、风井合伙人盘某某、廖某某、黄某某就该矿整合达成协议,约定:1、双方同意将落仙煤矿主、风井整合成一个主体,统一管理;2、风井占整合后的煤矿总资产30%的股份,主井占总资产70%的股份;3、双方股东按股份对煤矿收益分成,其他权利同等享有……等。同年5月29日,东江镇人民政府就煤矿整合在原有协议的基础上组织双方再次协商,共同签订了补充协议,规定落仙煤矿风井整合到落仙煤矿30%的股权为永久性;落仙主井付给落仙风井每年30%股份分红24万元,由现有落仙主井承包人负担到2008年12月31日止等。为了提高经济效益,便于管理,2008年12月31日召开落仙煤矿全体股东大会,会上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落仙煤矿整体内部转让,采取投标的形式由股东参加投标。经投标,黄某达以228万元中标。黄某达按落仙煤矿风井30%股份的转让款68.4万元付给了被告盘某某。按照原、被告参合伙入股协议,原告廖某某应得股份转让金x.29元,原告黄某某应得股份转让金x.58元。被告盘某某收到落仙煤矿风井转让金后未将属于两原告的份额给付二原告,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付清转让金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3个月的利息5856.98元。审理中,二原告对利息请求表示放弃。被告盘某某在庭审中以其承包煤矿投入了部分资金,要求二原告给予适当补偿,但被告未提起反诉。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被告签订的合伙协议书、落仙煤矿主、风井整合协议及补充协议,李志仁等与被告盘某某签订的合伙协议,落仙煤矿全体股东会议记录等证据证实,经审理属实。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黄某某、廖某某与被告盘某某于2004年11月20日所签订的合伙兴办落仙煤矿风井的《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应当认定有效。原告黄某某、廖某某和被告盘某某三人据此而形成了个人合伙关系。整合后的落仙煤矿所支付给落仙煤矿风井股份转让款68、4万元属于两原告和被告的合伙收益,被告应当按照合伙协议支付给原告,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x.87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要求原告补偿其承包煤矿投入的损失,因被告未提起反诉,本院不予审理。原告在庭审中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二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5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盘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廖某某股份转让金x.29、黄某某股份转让金x.58元。

案件受理费5785元,由被告盘某某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曹庚雄

审判员张泽艳

审判员宋平安

二00九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黄某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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