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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亚公司与邳州市新集供销社金丰农资经营部、张某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时间:2005-08-1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宁民三初字第149号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宁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辽宁东亚种业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下简称东亚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X区龙江小区宝地园X幢X室。

负责人成某,东亚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小龙,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邳州市新集供销社金丰农资经营部,住所地在(略)。

负责人张某。

被告张某,男,45岁,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亚公司诉被告邳州市新集供销社金丰农资经营部、张某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东亚公司于2005年8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东亚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亚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010元减半1005元、其它诉讼费100元,由原告东亚公司负担。

审判长姚兵兵

审判员夏雷

代理审判员徐新

二○○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杨忆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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