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东亚公司与涟水县种子公司、河南省永城市种子公司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5-08-1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宁民三初字第256号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宁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辽宁东亚种业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下称东亚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X区龙江小区宝地园X幢X室。

法定代表人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小龙,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涟水县种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涟水县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蒋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省永城市种子公司,住所地在河南省永城市老城中山西街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亚公司与被告涟水县种子公司、被告河南省永城市种子公司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东亚公司于200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东亚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亚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10元,减半收取2755元,其它费用300元,由原告东亚公司承担。

审判长王劲松

审判员郑之平

审判员茅昉晖

二○○五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薛荣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9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