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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资法民一初字第202号

原告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资兴市机关车队驾驶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代树林,湖南宇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嘉禾县人,原郴州冶炼厂买断职工,住(略)。

原告薛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宋平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代树林、被告张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薛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3月经媒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1994年3月5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儿薛某洁,X年X月X日生育儿子薛某羿。近年来,由于被告不善于正确处理婆媳关系、不勤俭持家、不关心体贴原告、无端猜疑原告有外遇等而导致双方经常吵闹,双方从2006年12月起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离婚。

被告张某某辩称,原告诉称夫妻感情破裂与事实不符,原、被告系自愿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很好,并生育一子一女。现原告诉请离婚的真正原因主要是原告有第三者插足,只要原告能断绝与第三者之间不正当的关系,忠实夫妻感情,双方和好是完全可能的,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3月经媒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1994年3月5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儿薛某洁,X年X月X日生育儿子薛某羿。2003年以前,原、被告尚能同甘共苦,勤俭持家,夫妻感情较好。从2003年以后,因被告怀疑原告有第三者插足,从而导致夫妻关系紧张,双方经常吵闹。2006年2月21日,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给被告,该承诺书的内容如下:“本人承诺感情上决不背叛我妻子张某某,如有背叛,应得到应有的惩罚,并赔偿精神损失贰拾万元正。”此后,因被告怀疑原告仍未能彻底断绝与第三者的往来,导致夫妻关系继续恶化,至今未能得到改善。为此,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还没有彻底破裂,只要夫妻之间今后能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双方重新和好就完全有可能,不同意离婚。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婚姻登记证明、户籍证明、承诺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能否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结婚后已共同生活10多年,并生育一子一女,婚姻基础较好。近几年来,因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而导致双方经常吵闹,造成夫妻关系紧张,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只要原、被告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彼此之间多一些信任,多一些关心,少一些猜疑,正确处理好夫妻关系,双方和好是完全可能的。鉴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薛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宋平安

二00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黄梦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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