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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明与龚国平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a,女,汉族。

被告龚a,男,汉族。

原告张a与被告龚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a、被告龚a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a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8月相识,2007年10月登记结婚。由于认识时间不长,原告对被告了解不深。初时,被告为人尚可,但婚后被告不思进取,在外惹事生非,在家谩骂、殴打原告。2008年3月16日1时,被告再次殴打原告,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被告竟然用刀抵住民警,被告因此获刑。原告于2009年8月5日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现夫妻感情仍未得到改善,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二、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龚a辩称,其正在监狱中积极改造,已获得二次单项立功,有可能获得减刑。上次诉讼后,被告曾几次写信给原告表示关心。原、被告间仍有夫妻感情,希望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8月相识,2007年10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共同购买了上海市x区x路x弄x号x室房屋,但此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2007年8月12日,被告因涉嫌故意伤害案外人夏a被取保候审。2008年3月16日1时许,原、被告在家中因原告交给被告的钱款中有假币一事发生争执,原告报警后,上海市公安局x分局x派出所民警戚a至原被告家中进行处理,被告以言语相威胁,并用匕首顶住戚a的前胸,后戚a与社保队员共同将被告制服后抓获。2008年8月21日,被告因犯故意伤害罪及妨害公务罪两罪并罚,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四个月零二十七天,现尚在服刑期间。

原告于2009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本院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院于2009年9月23日作出(2009)闵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原告现以夫妻感情仍未得到改善为由,再次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房地产权证、(2009)闵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而被告不同意离婚,致使调解未能成功。

本院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男女双方在结婚以后,应相互关切、相互尊重。在婚姻生活中,彼此间产生矛盾实属难免,双方均应本着互相谦让、互相尊重的态度对待彼此间的矛盾。就本案而言,双方现状的发生,源于原、被告间缺乏互相信任,在矛盾发生后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方式进行沟通。被告现在狱中服刑改造,原、被告间缺少沟通在所难免,但在庭审中,被告言辞恳切地表示希望能和原告继续维持这段婚姻,本院认为,双方如能在今后的婚姻生活中树立正确的家庭观念,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改正不足,更加珍视家庭,夫妻关系是有可能得以改善的。综观本案事实,本院难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a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张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晨

书记员周云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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