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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与曹某确认欠据效力纠纷案

时间:1999-12-0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9)额垦民初字第368号

新疆额敏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9)额垦民初字第X号

原告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九师建安总公司五分司医疗所医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贾立新,农九师西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九师个体运输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梁民,农九师西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彭某与被告曹某确认欠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贾立新、被告曹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梁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某诉称,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上午,被告曹某的妻子、母亲抱着被告才出生56天的女儿来我诊所看病。我按常规给患儿进行了诊治,但患儿未见好转,并出现惊厥、抽搐和发热,后将患儿送农九师医院治疗,病情有好转。患儿在住院第三天因支气管肺炎、脑水肺等病死亡。被告曹某以其女儿死亡是我治疗所致,多次找我寻衅。同年六月二十八日,被告带领十几人来我诊所对我和我儿子进行拳打脚踢,威逼我赔偿损失,我妻子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照着被告写好的格式抄了一份(略)元的欠条。现起诉要求法院确认该欠据无效。

被告曹某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那天我家小孩到原告诊所看病时,病情并不严重。原告给打完针后,小孩就不行了。我们才将她送到医院住院,三天后小孩死亡。当时,原告还到医院向我赔礼道歉。后来,原告妻子到我家问我有什么要求,我说你们回去商量好,中午给我答复。等到下午他们没有来,我就到诊所去问一下,当时有几个给我帮忙办事的朋友也跟去了。治安队的人也在现场。我只是与原告协商怎样赔偿损失,并表示如协商不成我就走,原告及家人不让我走。彭某妻子就给我写了欠(略)元的条子,因错别字太多,我就先写欠条低稿,她抄写下来。在整个过程中,我和他人都没有威协原告,是他们自愿写的欠条,因此,该欠条合法有效。

经审理查明,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上午,被告曹某的妻子抱着孩子到原告彭某诊所看病。原告诊治后,患儿出现惊厥、抽搐和发热,后将患儿送农九师医院治疗,住院第三天死亡。同年六月二十五日上午,原告妻子前往曹某看望,被告曹某要求原告家赔偿损失,当时彭某未答应,曹某提出让彭某回家商量一下,中午给个答复。至下午,原告方未来被告家回话。被告曹某于下午六时许来到原告诊所,随同前来的还有曹某朋友七、八个人。他们将诊所内看病的人赶走,将门窗关上,不准他人出入,房内只有被告及同来的七、八个小伙子和原告家人。诊所外有多人围观,闻讯前来制止的公司及医院领导也被拒之门外。期间,接到报警的农九师治安队有三名干警先后出现场,干警到场期间未见有人殴打原告及家人。诊所内,被告曹某要求原告彭某赔偿损失,原告坚持要经有关部门解决,被告不同意,要求原告写一张欠条。在此情况下,由被告先写了欠条底稿,彭某照着抄了一份欠条。内容为,欠曹某女儿死亡补偿费(略)元,于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八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彭某在该欠条上签了字。人走后,鼓妻出来哭喊着对围观的人说。写欠条是被逼的,不是自愿。

上述事实:有对王××、韦××、况××、李××、蔡××、张××、程××、梁××、李××文×、李××的谈话笔录及证明、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七日对罗×的谈话笔录以及庭审笔录在案件证。

本院认为,被告曹某女儿死亡原因未经有关部门肯定,其死亡是否是因原告彭某治疗所致尚无定论。在此情况下,被告曹某要求原告彭某赔偿死亡补偿,须经原告完全自愿。而被告不顾原告及他人多次提出找有关部门解决的建议,也未提赔偿数额的依据,在七、八个朋友的陪伴下,将原告及家人围在诊所内,要求原告出具赔偿(略)元损失的欠条。原告夫妻虽然出具了欠条,在事后马上向围观众人声称出具欠据不是出于自愿。原、被告的行为显然违背了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闰的基本原则。可见,原告夫妻出具欠条的行为并非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原告彭某要求确认(略)元欠条无效的请求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彭某于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八日给被告曹某出具的欠条无效。

案件审理费50元,由被告曹某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和预交诉讼费50元,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文明农九师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一审届满七日内仍不预交上诉审诉讼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龚向锋

审判员应加明

代理审判员陆虹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杨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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