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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琴诉高连生抚育费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高a,女,汉族。

法定代理人李a(系原告之母),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a,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b,男,汉族。

原告高a与被告高b抚育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4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远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a的法定代理人李a、委托代理人王a、被告高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a诉称,其与被告系父女关系。原告父母于2002年3月18日经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确定原告随母亲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育费300元。但由于原告逐渐成长,原先确定的300元已不够日常开支,故要求判令被告每月增加抚育费至500元,并承担原告一半的教育费、医疗费。

被告高b辩称,其收入不高,身体不好,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高b与原告高a系父女关系。原告母亲李a与被告高b于2002年3月18日经本院调解离婚,调解书确定,离婚后,原告随母亲李a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育费300元。但由于原告的不断成长,学习费用与生活费用不断增加,为此原告诉来本院。

另查明,被告现在每月收入为1,300元。

本院认为,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原告父母离婚后,原告随母亲生活,随着原告的不断成长,所需的费用也有了一定的提高,对此,被告应按照自己收入情况调整原定的抚养费数额,并按时支付。抚育费中已经包括了教育费及医疗费,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一半教育费、医疗费的请求与法相悖,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高b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支付原告高a抚育费370元,至其18周岁时止;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远征

书记员吴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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