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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郑州铁路局不服长葛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许立民终字第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铁路局,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男,任该局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乙,又名刘某旺,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郑州铁路局不服长葛市人民法院(2008)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称:长葛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立案在先,被上诉人刘某甲、唐某某、刘某乙无起诉的事实和理由长葛市法院不应受理,本案应由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在本院二审审查过程中郑州铁路运输中院认为与其受理的(2008)郑铁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产生管辖争议,郑州铁路运输中院与本院就该管辖权问题协商未果,双方报共同的上级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管辖。

本案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并作出(2008)豫法民管请字第X号函,长葛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此上诉人郑州铁路局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某

审判员涂玉茹

代理审判员谷德福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古绍禹(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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