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甲,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范天明,汝城县X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朱某乙,男,55岁,汝城县劳动保障局干部。
被告汝城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廖某某,男,汝城县人民政府县长。
委托代理人欧某某,男,汝城县国土资源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何某丙,男,汝城县国土资源局干部。
第三人朱某丁,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退休干部,住(略)。
原告何某甲与被告汝城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朱某丁宅基地行政处理纠纷一案,于2009年4月13日向本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第三人朱某丁提出原告起诉时其尚未收到郴州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第三人是在2009年4月22日签收的,原告何某甲于2009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何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某甲承担。
审判长何某雄
审判员朱某岗
审判员邓朝阳
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李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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