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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汝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汝计生征字(井计)第2008001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汝法非诉执字第14号

申请人汝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男,该委员会主任。

被执行人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略)。系朱某某之妻。

申请人汝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汝计生征字(井计)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汝计生征字(井计)第x号行政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汝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因被执行人朱某某、谭某某违法多生育一个孩子,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2008年11月26日做出征收社会抚养费x元的处理决定,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理程序合法,故被执行人应当按该处理决定履行法律、法规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汝计生征字(井计)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二、限被执行人朱某某、谭某某夫妇在2009年3月31日前自动履行汝计生征字(井计)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缴纳社会抚养费x元。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费51元,由被执行人朱某某、谭某某负担。

审判长何述雄

审判员邓朝阳

审判员朱某岗

二OO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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