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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某故意伤害罪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资法刑初字第55号

公诉机关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某某,曾用名廖某平,男,X年X月X日生于永兴县,身份证号码x,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略),现住资兴市新区龙泉头小区A区X栋X单元X号。2008年10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资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依法逮捕,2009年2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曹某某,湖南宏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资兴市人民检察院以资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黄某飞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唐华美、人民陪审员刘气南参加的合议庭,于2009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吴丹担任记录。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李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某、辩护人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30日上午,被告人廖某某的哥哥廖某平在东南房地产开发公司“东江新天地”营销中心林金灼的办公室内因结算工程款一事与被害人张星棋发生争执,被林金灼等人劝开。廖某平觉得受了欺负,便打电话告诉被告人廖某某自己被人打了。被告人廖某某听说后,持一把菜刀赶至林金灼办公室,持刀将张星棋、林金灼两人砍伤。经法医鉴定:张星棋、林金灼的伤势均构成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廖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治疗费及损失共3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资兴市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金灼、张星棋向本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就附带民事诉讼达成了和解协议,本院另行制作调解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星棋和林金灼的陈述;证人廖某平、张某甲、张某乙、何某丙、何某丁、黄某某、张某戊、朱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照片;法医鉴定书;户籍证明和抓获经过;资兴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领条和资兴市中医院和市立医院的预交款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廖某某犯罪后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廖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廖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供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黄某飞

审判员唐华美

人民陪审员刘气南

二OO九年五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吴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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