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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丙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南刑一初字第04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害人李××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乙,女,1962年7月15日,汉族,农民。系被害人李××之母。

诉讼代理人潘金豹,河南宛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月25日被镇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略)。2月13日由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赵某某,河南荣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宛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丙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合庭、时叶出庭支持公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及诉讼代理人潘金豹、被告人李某丙及辩护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被告人李某丙在听其父李××述说其妻徐××与同村邻居李某甲有不正当关系后,两家关系开始恶化。2009年1月24日18时许,李××在其门前与李某甲对骂,后引起双方家人在李某甲家门前厮打。期间,李某甲与李××对打;被告人李某丙持一把大刀被他人夺掉,在自己头部被对方打致流血后,又回屋拿出一把匕首将李某甲之子李××左肩部等处刺伤,致李××当场倒地。李××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

经鉴定:李××系被锐器刺断左侧锁骨下动、静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李某丙损伤构成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4、鉴定结论;5、物证、书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丙故意持刀伤害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李某丁请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要求被告人李某丙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4万元。

被告人李某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李某甲先打伤自己后,才拿刀扎的李××。对方有过错,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意见:因邻居之间产生纠纷,矛盾激化发生厮打,被告人李某丙在受到伤害后,才扎伤被害人,对方先打伤被告人李某丙有明显的过错。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6年,被告人李某丙在听其父李××述说其妻徐××与同村邻居李某甲有不正当关系后,两家关系开始恶化。2009年1月24日18时许,李××在其门前与李某甲对骂,后引起双方家人在李某甲家门前厮打。期间,李某甲与李××对打;被告人李某丙持一把大刀被他人夺掉,在自己头部被对方打致流血后,又回屋拿出一把匕首将李某甲之子李××左肩部等处刺伤,致李××当场倒地。李××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

经法医鉴定,结论为:李××系被锐器刺断左侧锁骨下动、静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李某丙损伤构成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李某丙供述

我这两年在外打工,我听我父亲说,李某甲经常调戏我老婆徐××,所以我们两家关系不是太好。

2008年农历腊月29日下午快6点的时候,我正在抱着娃在堂屋看电视。听见我答(父亲)李××在楼门外喊我“瘦壳,出来,整他个扒灰头”。于是我把娃抱到灶火门口放下,就赶紧往外跑。一到楼门外边,看见李某甲、李某丁、李××在我家东边沙堆处打我答李××。我往跟前跑。这时李某丁拿个铁锨扬着冲我说“你过来,我砍死你”。我一看事不对,就拐进家里拿了一把刀又出来跑到王××家的猪圈边,李××上来把我刀夺了,扔到东边了。然后抓住我的手不让我去打架的地方。这时李××从我后边不知道用什么把我头上砸了一下,然后申×也上来了。李××、申×就用拳头打我。我感觉脸上热乎乎的,用手一抹是血。我赶紧一挣,把李××的手挣脱跑回屋里,从屋里拖拉机的工具箱里拿了一把刀又出来了。出来后,又走到王××的猪圈边,李××、申×还在猪圈边站着。这时李××看我出来拿个刀,上来从正面抓住我两只手,说“过年了,别生气,忍忍算了。”但是,李××、申×却上来用拳头打我。我急了说“李××,你丢了,他们在打我哩。”李××看架势不对,把我手丢了。这时,我看见李某甲、李某丁在李某甲的房子东边的沟里打我答。我就拿着刀往那边跑,这时候,李××抓着我的后边脖子往后拉。我挣着往前跑。跑了一段,跑不动了。李××、申×还在用拳头打我。我转身,一只手捂着头,一只手拿着刀乱舞扎。当时也不知道捅住谁了,也不知捅住几下。我边舞扎边往后退。不知道碰到后边谁了,倒在地上。李某丁用老虎耙子把我右腿砸了一下,申×打电话报警。然后我从地上爬起来。看见李某甲正在树疙瘩旁边打我答。我就拿着刀往跟前跑。李某甲看见我拿个刀,就不打我答了。我上前去把我答扶起来,扶到屋里。等了一会,120救护车来,把我和我答李××拉到贾宋卫生院。刚到卫生院,刑警队来了,把我和我答李××直接送到县医院了。

我第二次拿刀出来,李××捞住我两手脖不让我打架,李××和申×在我身后用拳头朝我身上打,我头上当时有血。这次他俩没打我头,这时李某丁拿着我第二次拿的刀,站在李××身后,用刀给我头上砍几下,这时我还没有用刀扎李××哩,我被打后让李××丢手,他丢手后我见李某甲将我父亲捺倒地下打,我想去救我父亲,我就往他们跟去,这时李××从我身后捞住我衣服领子往后拉,我就往前挣着走,回手用刀给李××划了一下,后来我不知碰住谁倒地下了,李某丁又拿个老虎耙子给我左腿砸了一下。别的没人打我头。在整个打架过程中,我和李某甲就没有接触过。

2006年,我听我答李××说,李某甲与我老婆徐××有不正当关系。我答说,有一次我答回家发现李某甲从我老婆徐××屋里出来,我老婆还在扣衣服扣子。

2、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甲证言

2008年腊月29日下午五、六点钟,我在前边邻居李××家闲看他挖村窝。回到家天不黑。到门口看见西边邻居李××在门口站着,他看见我就骂。当时我想着不是骂我的。我就进屋。到屋里,我听见李××提着我的名字在骂我。骂我老婆、女儿。还说我是“扒灰头”。我听见后就和他对着骂。他一看我搭腔,就从屋里拿出铁锨出来,我也从门里拿了把铁锨。互相骂着向对方走。走到我家院子外边西边的路上。我俩走到一起,都没有用铁锨打。都用手互相推几下,撕抓在一起。我看见李××的儿子李某丙手里拿了一把大杀猪刀过来。我女婿申×和邻居李××,一看李某丙拿把刀,他俩咋把李某丙的刀夺掉我没看见。我一直在和李××在一起打。我看见李某丙进屋出来又拿了一把刀。我和李××打到东边的路上,打有几分钟,有人过来到我俩跟,把我们分开。等我腾开手拐过来,看见我儿子李××已经在我家门口南边的地上躺着。衣服上全是血。我喊他只会哼哼,不会说话。我就赶紧让人打电话。我当时心里有气,我拿了一个东西,现在想不起来是锨还是夺下来的那把大点的刀。就去找李某丙。我记得就在打架的那一片看见他。用我拿的东西朝他头上打了一下。其他的我自己想不起来。然后我拐过去招呼娃了。我和女婿把人送到卫生院,当天晚上人不行了。

我从来没有去过徐××家帮忙干过活。没有到她家帮忙修理过电灯。说我趁修电灯之机占徐×ד便宜”是在冤枉我。

(2)证人李××证言

昨天下午五点多,我在李某甲的大门口挖树疙瘩。看见李××蹲在他们楼门外边噘:日你血闺女,我这两天非揍你们。正好李某甲出来大门听见了,就跟李××在对骂。骂着李××从家里拎个铁锨,撵了过来。李某甲看见李××拿个锨过来,就进到院子里也拿个铁锨出去。两个人没有碰到跟前,李××看见李某甲也拿个锨过来,就在那里喊李某丙快点出来。李某丙才出来拿了一把生锈的杀猪刀,我一看怕出事,就赶紧和李某甲的女婿一起上来拦住李某丙,把李某丙手里的刀夺了下来。夺下来后李某丙回去了。李某甲的老婆从我手里把李某丙的刀夺过来上去打李××。这个时候李××也从外边过来了,等了一会,李某丙又从屋里拿了一把短匕首出来,李××看见李某丙手里拿把刀,就上去从后边抱着李某丙,李某丙右手握刀顺势朝李××右肩膀扎了几刀,扎罢李××蹲在地上喊了一声“妈”,可不会说话了。后来李××的姐李××去把他抱住了。李某丙扎住李××后,李××的父亲李某甲拿着锨,李某丁拿着刀朝李××、李某丙头上砍砍。砍罢,李某丁又拿着锨朝李××头上砍砍。后来李××跟李某丙看扎着人了。也害怕了就回去了。以后的事我不知道了。

(3)证人李××证言

今天(2009年1月24日)下午大约五、六点钟,我在自家院里,听见我父亲李某甲和邻居对着噘了几句,后来李××拿了一个铁锨过来,我父亲也拿了一个铁锨准备对着打,被我丈夫申×把锨夺下来,接着李××拿锨打我爹,我爹挡了一下,并伸手夺李××的锨,这时李××的儿子李某丙拿着一把砍刀打我爹。这时我弟弟李××,正好从李某中家出来,看见后把李某丙手中的砍刀夺下来,李某丙又转身回家,可能拿刀去了,同时我爹和我妈把李××按倒地上,我妈李某丁把李××的手中的锨夺下来,我爹在地上和李××对着打,后来我向我弟要手机后回到屋内,用我手机给我亲戚王振树打电话,想让他去派出所报警。后来我听我弟在外边喊:“爹呀,你看他们戳住我了。”我赶紧出来见我弟在地上躺着,我问他你被戳住哪了,他说戳住胳膊了。我赶紧让申×骑着摩托车着带我弟李××去贾宋卫生院,这边李××又上来夺我妈手中的锨,我爹和李某丙对着打,当时我只照顾我弟,没看清他们是咋打的。

(4)证人申×证言

今天下午四点多钟,我骑摩托带着我妻子李××及女儿申奥星一起到我岳父李某甲家走亲戚,我跟我妻子在我岳父家院里坐着,五点钟左右的时候,我听见外边有人在吵架,我就跟我妻子一起走到大门口看看,发现我岳父李某甲跟他们西院邻居李××在吵,正吵着李××进屋拿个铁锨出来,后来我岳父也在地上拿个锨(是别人在我岳父门前挖树根用的锨)然后他们两个人就拿着锨在对打,后来我见李××的儿子李某丙从屋里拿个杀猪刀过来,我就赶紧上来拦住李某丙,这时候我内弟李××不知道从哪里跑过来上来给李某丙手里的刀夺下来,李××把李某丙的刀夺下来后,也不知道是砍住还是碰住李某丙的头了。我见李某丙头上流血,后来李某丙又回去拿了一把匕首出来,我一见李某丙又拿了一把刀过来,我就赶紧上去拦住李某丙怕出事,结果我也没有拦住,李某丙跟李××又厮打在一起,李××手里拿个杀猪刀不敢砍,结果李某丙拿把短匕首扎住李××左腋下,又朝李××左边扎一刀,扎住以后李××身上的血当时就往外流,我就赶紧上去抱住李××,李某丙扎住李××以后又过来跟我岳父李某甲及我岳母李某喜在一起厮打,我上去抱住李××看他身上一直流血,当时都昏迷了,我就赶紧喊:“人都昏迷了,你们还在打。”这他们双方才开始不打,然后我就打110报警,又打120,等了一会儿,我看救护车还没有来,我就赶紧骑摩托车带着我妻子李××,让她在后边抱住我内弟李××一起往贾宋卫生院,到贾宋卫生院人已经死了。

李某丙头上的伤是李××造成的,也不知道是他砍的,还是咋会碰住的。

(5)证人李某丁证言

今天下午天快黑的时候,我和我丈夫李某甲,我女儿李××,女婿申×在家里下油锅时,不知道因为啥,我们西边邻居李××在门上喊着噘我们,后来我丈夫也出去给他们对着噘,后来李××拿了一把锨过来,我丈夫也回屋里拿了一把锨,两个人对着打,后来我儿子李××从外边回来碰见他俩打架,李××的儿子李某丙外号“瘦壳”拿了把刀过来打我们,我们把他的刀夺下来,他又回去拿了把刀过来到我家大门前朝我儿子李××身上戳了一刀,后来就送医院了。我们两家以前已经生过两回气了,都是因为说闲话说我丈夫跟李××的儿媳妇好,但这都是没有的事。

(6)证人李××证言

今天下午快六点时,我从石佛寺回来,走到庄上看到我们庄的李××在自家门口乱噘人,噘的很难听。他噘了一会,李某甲就出来对着噘,噘着就都拿锨互相打。李××的儿子李某丙拿了把刀出来也给李某甲打。后来有人来拉架就把刀夺下来。在这之前李某甲的儿子李××从外边回来也给李××、“瘦壳”在撕抓着打。但刀被拉架的人夺下来后就不再打了。双方都被捞开。但后来“瘦壳”又回到他们家里拿了一把小点的刀回来又噘,到路南边李××那里戳了李××几刀,把李××戳倒了。

(7)证人李××证言

大约今天下午5点多种,忽然看见李某甲领着他女婿申×、儿子李××及另外二、三个不认识的人朝我家走过来,当时李某甲嘴里骂着说:“日你妈,老子就跟你整死。”我一听看事不对,对我儿子说:“走,出去跟‘血巴灰头’整”,说完我就出门了,我走到门口,李某甲还在骂我,我也骂他几句,他上来把我摔倒在地,他女婿和儿子上来打我,他们打了我有十来分钟,他们住手,我刚站起来,李某丁、李××两人上来又厮抓我,厮抓我一会,我看到我儿子李某丙在门口躺着一动不动,后不知道谁打的120,120来后把我和李某丙拉到医院了。

我儿媳徐××脑子有点不能,李某甲从前年开始招我儿媳妇,中间他们发生性关系被我撞见过,随后我们两家关系恶化。

后来我到医院包扎时,医生说我的伤是刀子致伤的,伤在头部。我头上被刀砍了一下,缝了几针。具体是谁砍的不清楚。

(8)证人徐××证言

李某甲以前帮我修灯泡时,“捞”过我。就是欺负我。那是2006年秋天有一天,就找李某甲帮我修灯泡,我俩进我房间后,李某甲开始修,正修着灯泡,他突然把我按到床上,把我上衣拉锁拉开,隔着秋衣,用手摸我胸部,我挣扎一下起来说:“都是邻居,谁家行哩!”李某甲说:“我想跟你玩玩。”然后我踢了他一脚下楼去了,李某甲过一会把灯炮修好,也从楼上下来回家去了,当时我答李××也在家,我从二楼下来,把衣服往下拉一拉时,被我答看见了。当时我答没有问我,我丈夫李某丙过年从外地打工回来后,问过我这个事。我想着是我答李××对李某丙说的,我就把那天李某捕把我衣服拉开,摸我的事给李某丙说了。说过后,李某丙就和我在屋里打了一架。

(9)证人李××证言

证实用自己的手机(x)在2009年1月24日晚上拨打110报警电话,称李某甲家人快被戳死了。

3、鉴定结论

(1)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

鉴定意见:李××系被锐器刺断左侧锁骨下动、静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并附有受伤照片和解剖照片多张。

(2)南阳市公安局生物物证鉴定书。

鉴定意见:从匕首上检出的血迹是李××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

(3)镇平县公安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李××右颞部有一“U”型疤痕长3.5CM

意见:李××损伤构成轻微伤。附有照片2张。

(4)镇平县公安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李某丙病历资料:县医院诊断:急性颅脑损伤:头皮多处裂伤。

检查所见:头部两处疤痕长分别为4CM、5.5CM。

鉴定意见:李某丙损伤构成轻伤。附有照片2张。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中心现场位于李某甲住宅门前的大路上。在大路上距李某甲住宅门口5米,李××住宅后墙1.5米的地面上有0.3米×0.4米的血泊。在血泊正东方向的地面上有长1.2米滴落状血迹。(均拍照后提取)。并附有提取物品登记表,现场照片多张,大刀照片,铁锨照片、匕首照片。

5、书证:

(1)镇平县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

显示:刀一把,系双刃,不锈钢。持有人徐××。

(2)人口基本信息表;

李某丙出生于1979年5月20日;

李××出生于1990年5月14日;

(3)提取笔录;

在徐××家提取匕首一把,匕首长约20厘米,宽约2.2厘米,双刃、古铜色金属刀柄,古铜色金属刀销,刀柄端有蓝色椭园形镶嵌物。

(4)镇平县医院住院病历及诊断证明。

显示:李某丙头顶部三处裂伤,分别长为8cm、5cm、4cm

(5)镇平县公安局刑科室说明。

李某丙头顶部三处损伤,因检验时损伤已愈合为疤痕,且疤痕形态不典型,难以准确诊断为何种凶器所致。

(6)发破案报告。

镇平县分安局2009年1月24日18时7分接到群众报警,即于同日受理初查。同年1月25日立为李某丙故意伤害案侦查。因李某丙住院治伤,于立案当日对李某丙监视居住,同年1月30日转刑事拘留。

另查明,河南省2009年下发的上一年城乡居民收支通知,农村人均消费性支出3044元/年,丧葬费按全年职工平均工资六个月计算,即为x元。被扶养人生活费、李××的父亲李某甲X年X月X日出生,按标准应赔偿20年,每年3044元,兄妹2人均应负担扶养责任,故为x元;其母亲李某丁X年X月X日出生,按标准应赔偿20年,每年x元,兄妹2人均应负担扶养成责任,故为x元。合计x元,以上共计x元。

上述证据分别由公诉机关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且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丙因琐事持刀扎伤李××,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致人死亡。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丙及辩护人辩称:“自己被打伤后,才拿刀扎的李××,对方有明显过错,请求从轻处罚”。经查,被告人李某丙持一把大刀被人夺掉,在自己头部被对方打致流血后,又回屋拿出一把匕首将李某甲之子李××刺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李某丙及辩护人的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因被告人李某丙故意伤害的行为,导致被害人李××死亡,给李某甲、李某丁家庭带来的实际损失和应负担的扶养费共计x元,应予以赔偿。其它过高部分的请求不予支持。为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李某丙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李某甲、李某丁经济损失x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邓勇

审判员戴合军

审判员王成金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亚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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