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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某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边县人民法院

原告党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干部。

被告王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个体户。

本院于2010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党某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07年9月7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被告借款x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15‰,并立有欠据一支。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仅偿还了9000元利息,剩余本息拒绝偿还。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本金x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偿还。

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7日,被告向被告借款x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15‰,并立有欠据一支。后经原告索要,被告偿还了9000元利息,剩余本息未予偿还。原告涉诉来院,请求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王某于2010年10月1日前偿还原告欠款x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为15‰,从借款之日起至执行之日止计算。已清偿利息9000元)。

案件受理费1050元,收取525元,由被告王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虎

二0一0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屈志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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