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骆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裕和集团退休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德照,湖南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天心区房屋产权管理局,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向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局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房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路新世纪体育城回龙苑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全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某,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骆某某与被上诉人长沙市天心区房屋产权管理局、长沙房产(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4日作出(2008)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骆某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某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骆某某提出上诉后,原审法院于2008年9月1日向某送达了交纳上诉费用通知,限其在2008年9月X号前交纳上诉费2850元,骆某某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也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骆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罗柏寒
审判员游玉霞
审判员冯亚雄
二00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汪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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