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李德华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渝五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德华,男,X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成龙,(略)所(略)。

委托代理人:蒋某梅,(略)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中山宾馆。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长生,(略)所(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男,19XX年X月X日出生X族,住(略)。

原审第三人:重庆天怡集团。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石某某,总裁。

委托代理人:卢长生,(略)所(略)。

上诉人李德华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09)中区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认为,劳动关系系劳动关系主体之间因实现劳动合同权利和履行劳动合同义务而产生的纠纷。1990年,原告李德华进入重庆市中山宾馆工作,双方建立有劳动关系。2009年2月,李德华与重庆市中山宾馆合意终止劳动关系。其后,双方不再有劳动关系。本案纠纷的发生系在2008年11月,重庆市中山宾馆制定的《重庆市中山宾馆住房货币化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的规定,将包括李德华在内分配有渝中区X路口菜市场X号福利房屋的人员排除在该办法所适用范围之外,不得享有该办法所规定的货币化补贴及其安置奖励。由于双方的该争议,并不是劳动关系主体之间因实现劳动合同权利和履行劳动合同义务而产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同时,因重庆市中山宾馆对其财产处理依法享有自主权,双方的该争议也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受理的范围。据此裁定:驳回李德华的起诉。

宣判后,李德华不服,向本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其上诉理由如下:一,本案系职工与用人单位的福利待遇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二,虽然企业对自己所有的一般性财产依法享有自主权,但其对职工工资、福利、保险的处理不应违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企业职工依法应当平等享有。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

被上诉人重庆市中山宾馆辩称,原审裁定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德华与重庆市中山宾馆合意终止劳动关系,其后,双方不再有劳动关系。其向本案主张要求按《重庆市中山宾馆住房货币化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的规定享受住房货币化补贴,但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发(2005)X号《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对企业实施该住房货币补贴的政策:有条件的企业可参照执行。被上诉人重庆市中山宾馆作为企业,其在自己企业内部是否适用货币化补贴及如何适用货币化补贴系企业的行政管理权,重庆市中山宾馆参照这一行政规定经过其职代会讨论通过的《重庆市中山宾馆住房货币化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系单位对其自有财产行使的自主管理权。职工因此与企业发生的纠纷并非劳动争议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以此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李德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周海燕

代理审判员段晓玲

代理审判员张雪方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远馨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5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