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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重庆享受家房屋租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段某乙、万某某、王某丁、陈某、肖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渝五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享受家房屋租赁有限公司,住(略)。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19xx年x月x日生,x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某乙,男,19xx年x月x日生,x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段某丙,男,19xx年x月x日生,x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某某,女,19xx年x月x日生,x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丁,男,19xx年x月x日生,x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男,19xx年x月x日生,x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某,男,19xx年x月x日生,x族,(略)。

上诉人重庆享受家房屋租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段某乙、万某某、王某丁、陈某、肖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8日作出(2009)中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重庆享受家房屋租赁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享受家房屋租赁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重庆享受家房屋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重庆享受家房屋租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221元,减半收取2610.5元,由上诉人重庆享受家房屋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海燕

代理审判员段某玲

代理审判员秦敏

二0一0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张远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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