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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重庆市永福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谢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渝五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永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略)。

法定代表人:凌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游某某,男,19xx年x月x日生,x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某,女,19xx年x月x日生,x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男,19xx年x月x日生,x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乙,男,19xx年x月x日生,x族,住(略)。

上诉人重庆市永福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谢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1日作出(2010)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重庆市永福实业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市永福实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重庆市永福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重庆市永福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海燕

代理审判员段晓玲

代理审判员王冬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江一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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