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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杜某某为与被上诉人陶某甲、吴某某、陶某乙追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渝五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某,男,19xx年x月x日生,x族,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19xx年x月x日生,x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陶某甲,男,19xx年x月x日生,x族,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徐亚力,(略)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女,19xx年x月x日生,x族,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徐亚力,(略)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陶某乙,男,19xx年x月x日生,x族,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徐亚力,(略)所(略)。

上诉人杜某某为与被上诉人陶某甲、吴某某、陶某乙追偿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0)津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杜某某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字时立即支付陶某甲、吴某某、陶某乙垫支款x元(已立即支付)。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3696元,减半收取1848元,由上诉人杜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上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周海燕

代理审判员段晓玲

代理审判员王冬

二0一0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江一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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