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张××诉被告张××、张××、张××为遗嘱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涧民一初字第398号

原告张××,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姜某某,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张××,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张××,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张××,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张××诉被告张××、张××、张××为遗嘱继承纠纷一案,原告梁小轩于2009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军智与人民陪审员张芝政、李书铭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姜某某,被告张××、张××、张××到庭参加诉讼,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原告之父张××原是洛阳铁路分局职工,很早以前就分到了“洛阳市西工区X路X号院X栋X门X号”建筑面积为59.20平方米的房产。1995年5月房改时,房管局将此套房屋登记为“洛阳市西工区X路X幢X-X号”。当时,父亲拿不出钱来购买这套房改房,妈妈也早于1988年7月去世。后父亲与我们七兄妹协商决定:谁替父亲交清房改款,该房在父亲百年之后就属于谁,但父亲有永久居住权。最终,原告替父亲交清了全部房款。1996年12月12日,父亲写下亲笔遗嘱,主要意思是这套房子房款是由原告交的,他走后,该房由原告继承,产权归原告,其他子女及再婚妻子李××不得干涉。该遗嘱由见证人郭××、李××、原告大姐李××在场见证。2007年10月8日,父亲李××去世。今年春节后,原告多次征求另外六兄妹意见,想将房屋过户,原告大姐李××、三姐李××、四姐李××都不反对,同意按遗嘱继承,分别写了书面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但被告张××、张××、张××表示异议。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该房产由原告继承。

被告张××未提交书面答辩,庭审中口头辩称:我父亲分的光华路X号院X栋X门X号房屋一套,当时买房子时,是父亲在世时买的,谁交的钱我不知道。父亲在世时没有将遗嘱拿出来,父亲去世后才将遗嘱拿出来,还不让看正本。父亲也没有说过在百年之后将房子留给原告。

被告张××辩称:1988年爸爸去世前一直跟着我生活,爸爸买房子时也没有找我商量过,我也可以拿出钱出资买房子;父亲去世时也没有和我说过买房子,所以我们没有拿钱,因为我们就不知道买房子的事情,遗嘱我们也不知道。

被告张××未提交书面答辩,庭审中口头辩称:原告住西工区X路不是事实,原告婚后一直在涧西区居住。原告与我协商谁拿钱谁居住不属实,从1982年到房改时是从我工资上扣除,后来原告又做工作说让大姐出面给我一万元钱,房子归她。我一直与父亲居住,怀疑遗嘱真实性。我愿意出资三万元购买该房屋。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兄弟姊妹关系。双方当事人的父亲李××原是洛阳铁路分局工人,1995年参加房改,以其名义购买了其原福利分房分得的洛阳市西工区X路X号院X栋X门X号(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洛阳市西工区X路X幢X-X号)的房产。1996年12月12日,李××立下自书遗嘱,内容为:“………我原住光华路X号院X栋X门X,二室一厅,建筑面积(应为计价面积)51.30,95年5月房改,个人购房应交房钱8947.31元,当时因我无法支付,经与子女协商一致认可,谁交钱谁有居住权,由五女张××全部交清,我走后,由张××居住,产权归她,其他子女继母李××不得干涉。中证人郭俊、李××”。2007年10月8日,李××去世。

另查明:原、被告生父李××、生母丹秀荣。丹秀荣于1988年7月9日去世,李××于2007年10月7日去世。原被告兄弟姊妹共七人分别是:李××、张××(被告)、张××(被告)、李××、李××、张××(被告)、张××(原告)。李××、李××、李××书面声明放弃该房产权利,不主张权益。

本院认为:公民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西工区X路X幢X-X号的房产,系遗嘱人李××生前以其个人名义购买的房改房,个人产权比例100%,故该房属于李××个人财产。李××生前立自书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属于法定继承人的原告一人继承符合法律规定。李××所立的遗嘱由其亲笔书写并签名、注明、月、日,该自书遗嘱的形式及内容符合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为有效遗嘱。遗嘱人李××去世后,应按自书遗嘱内容进行继承。故原告张××的诉请,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张××、张××庭审中虽对遗嘱真实性提出异议,但均未在指定的举证期限内申请司法鉴定,故对三被告的异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项、第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位于洛阳市西工区X路X幢X-X号住房一套,由原告张××继承。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张××承担25元,被告张××、张××、张××各承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军智

人民陪审员李书铭

人民陪审员张芝政

二00九年七月六日

代书记员赖晓梅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7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