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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浏阳市顺天电子通讯商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浏阳市广联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中民一终字第06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浏阳市顺天电子通讯商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顺天新城A座X楼。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华根,湖南众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浏阳市广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该单位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文秀,该单位法律顾问。

上诉人浏阳市顺天电子通讯商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浏阳市广联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08)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浏阳市人民法院向上诉人浏阳市顺天电子通讯商场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限其于2008年12月30日前向本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人浏阳市顺天电子通讯商场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浏阳市顺天电子通讯商场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本案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浏阳市顺天电子通讯商场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罗柏寒

审判员冯亚雄

审判员黄仲奇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汪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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