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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与王某邻接权纠纷案

时间:2005-10-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闽民终字第458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闽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泉州市X区乐都音像制品商行经营者,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广州市X路X-X号广东音像城一楼X-44档。

法定代表人黄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文武、钟某某,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音像制品邻接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知,上诉人王某未按通知要求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健民

审判员陈一龙

代理审判员黄某珍

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丽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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