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昆明五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某某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五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吉剑峰,云南法彰(略)事务所(略),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云南省昆明市人,系云南冶金专科学校图书馆退休职员,住(略)—3—202,身份证号码:x。

上诉人昆明五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某某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08)五法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5月13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判决确认下列法律事实:被告系原告所居住的听涛雅苑小区一期的物业管理公司。2007年9月20日,受社区工作站和云南电视台都市条形码栏目的委托,时任听涛雅苑小区一期业主委员会委员、老龄工作组组长的原告到小区内冬涛居X单元内慰问70岁以上老年业主家庭,由于楼道湿滑造成原告滑倒摔伤。后原告被送至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放射科进行治疗,诊断为腰左侧横突可疑骨折。2007年9月24日,原告转入昆明市中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左侧横突骨折、高血压、急性尿潴留、女性尿道综合症,为此原告实际支出医疗费6757.65元。原告于2007年10月17日出院。在2007年9月24日至2007年10月17日期间由一人与原告陪住。另确认:2007年10月25日被告向听涛雅苑小区一期的业主发出通知,告知其于2007年10月22日起停止对小区的一切管理服务,并要求业主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等事项。2008年10月10日,昆明市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服务中心以及听涛雅苑一期业主委员会证实由于被告的服务质量极差,楼道内到处是沙土和狗粪,使得楼道湿滑,造成原告滑倒摔伤。其后,原告与被告交涉未果,故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药费6757.55元、护理费135元、精神损失及营养费3000元。

根据上述确认的事实,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作为从事社会活动的企业法人,对听涛雅苑一期的物业负有约定的管理义务,由于被告疏于履行物业管理义务,使得小区内卫生条件差、楼道湿滑,客观上形成了对小区内业主危险的境地,被告对此应负有积极排除危险的义务。故被告在原告因楼道湿滑而跌倒之前未改善小区内卫生环境条件,应属其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原告因此而摔伤属被告过错所致,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被告辩称物业管理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与庭审确认的事实相悖,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称诉讼时效已过的主张,因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并处于康复期间,其向被告主张权利受到了客观上的障碍,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特殊情况,诉讼时效应当予以延长,因此对被告的该项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6757.55元,被告明确予以认可,予以支持。对原告所主张的24天的护理费135元,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范围内,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原告所主张的精神损失费,因原告所受伤害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故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对原告主张的营养费因原告未提供医疗机构的意见,该项请求缺乏相关依据,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昆明五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孙某某人身损害赔偿金人民币6892.55元;二、驳回原告孙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昆明五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对证据的判断不依照证据规则。一审判决认定“由于楼道湿滑造成原告滑倒摔伤”与实际情况不符,一审法院认定的这一事实仅仅是根据被上诉人的单方陈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辅证,不能形成排他性的证据锁链,完全是主观臆断的推测。在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中,仅有所谓照片证明小区卫生差,这一证据无法认定其拍摄时间,也无法认定小区卫生差与楼道一定湿滑的关联性,也就是说小区卫生差不能说明一定楼道湿滑。何况一个人摔倒的原因多种多样。一审法院在没有排除其他原因的情况下认定“由于楼道湿滑造成原告滑倒摔伤”是非常草率的。如果根据一审判决书,只要有人摔倒,不管是在哪里,不管是什么原因,只要原告提交一份不管什么时间的照片,再提交一份住院治疗的单据,就可以获得赔偿。并且被上诉人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判令:l、撤销(2008)五法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2、重新审理本案,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孙某某答辩称:请求二审法院公正判决。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确认事实相符,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综合诉辩双方主张,审理本案涉及的焦点是: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能否成立。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中,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已有被上诉人提交的由听涛雅苑一期业主委员会及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社区管理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证实因上诉人服务质量极差、楼道内到处是沙土和狗粪,使得楼道湿滑,造成被上诉人滑倒摔伤,上诉人虽不予认可,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反驳。由此可见,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受伤所产生的损害后果具有过错,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应承担民事责任。此外,被上诉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特别其又是一位老年人,对于行走当中可能遇到的危及自身身体安全的意外情况应有一定的注意义务,该小区中已有证据表明卫生情况较差,被上诉人在行走中更应该予以注意,其在此次摔伤过程中未能充分注意,导致摔伤,对此后果被上诉人自身也有一定责任,故被上诉人因摔伤而产生的损害后果,应按照双方的责任大小按比例承担,本院确定由上诉人承担40%的责任,由被上诉人承担60%的责任,一审对此所作判决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另外,被上诉人由于受伤住院治疗并处于康复期间,根据医院的医嘱及被上诉人自身的身体恢复情况,其向上诉人主张权利受到了客观上的障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特殊情况”,诉讼时效应当予以延长,故上诉人认为本案诉讼时效已过的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对被上诉人的各项损失费用的计算趋于公平,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08)五法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孙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08)五法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昆明五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孙某某人身损害赔偿金人民币6892.55元;

三、由上诉人昆明五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孙某某人身损害赔偿金人民币6892.55元的40%,即人民币2757.02元,其余损失由被上诉人孙某某自行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元,由上诉人昆明五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0元,由被上诉人孙某某负担人民币4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原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判长许莉

审判员杨某亮

审判员万绍敏

二OO九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吴自红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9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