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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郴民再终字第11号申请再审人郴州市一○七国道管理处与被申请人陈某某、叶某甲、叶某乙、胡某某雇员人生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郴民再终字第11号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郴州市一○七国道管理处,住所地:郴州市七里大道。

法定代表人唐某,该管理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李启华,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处办公室主任。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叶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叶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再审人郴州市一○七国道管理处与被申请人陈某某、叶某甲、叶某乙、胡某某雇员人生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2008)资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8年12月18日作出(2008)郴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决定本案进入再审。

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郴州市一○七国道管理处于2009年7月22日以被申请人胡某某已病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再审人郴州市一○七国道管理处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终结再审程序。

再审案件受理费903元,由申请再审人郴州市一○七国道管理处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袁勇

审判员彭艳飞

审判员邓淑翠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邝玲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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