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2008)郴刑二终字第104号王某某等贪污案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郴刑二终字第104号

原公诉机关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辩护人刘某某,湖南宏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资兴市人民法院审理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唐某某犯贪污、受贿罪一案,于2008年9月24作出(2008)资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唐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受贿案:2005年-2008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资兴市X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候选人及中共资兴市X镇党委委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共计x元;被告人唐某某在担任资兴市X镇安全监督管理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共计x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王某某、唐某某的供述;2、证人唐某仁、李某平、曹某全、袁某模、袁某忠、袁某芳、李某高的等人的证词;3、郴州市、蓼江镇人民政府关于煤矿整合情况的文件等。

二、贪污案:2005年10月至2007年6月间,资兴市X镇安监站采取收入不入帐的手段私设小金库,被告人王某某、唐某某结伙共同私分公款x元。其中,王某某实得x元,唐某某实得x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王某某、唐某某的供述;2、证人何某华、李某莲的等人的证词;3、机动车保险、强制保险单及其缴款发票各一张、养路费缴款发票一张;资兴市煤炭局关于各乡镇领发书及库存情况表;金翼印刷厂出具的销售发票二张;蓼江镇安监站移交清单;中国邮政储蓄存折二张、取款凭单四张;资兴市煤炭局关于普工培训情况的文件;被告人王某某户籍证明;被告人王某某任职证明等书证。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共计x元,被告人唐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共计x元,两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受贿罪;另被告人王某某、唐某某结伙采取收入不入帐的手段,共同私分公款x元,其中,王某某实得x元,唐某某实得x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对被告人王某某、唐某某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在贪污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唐某某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王某某在资兴市纪委调查期间如实交待了自己受贿的事实,属自首,被告人唐某某在资兴市人民检察院对其受贿一案侦查期间如实交待了自己与王某某私分小金库资金的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据此,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四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四万元;二、被告人唐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没收被告人王某某受贿所得赃款六万八千元、被告人唐某某受贿所得赃款三万二千五百元,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王某某贪污所得赃款二万四千一百七十三元、被告人唐某某贪污所得赃款一万四千零七十五元,返还资兴市X镇安监站。

上诉人王某某上诉称:原判认定王某某犯有贪污罪定性不当,应予撤销。上诉人王某某与唐某某侵占的财产不是“国有财产”,而是蓼江镇安监站超越职权、滥收费、滥罚款的非法收入,因而不构成贪污罪。辩护人支持上诉人王某某的上诉理由,并提出王某某收受唐某仁的5万元,其中有3万元没有请托的事项,收受李某平的1.8万元也没有请托事项,是春节期间人情往来,不应认定为受贿。

上诉人唐某某上诉称:上诉人唐某某与王某某私分的x元,不是公共财物,也不是公款,一审认定上诉人唐某某构成贪污罪,适用法律错误,定性不当,请求二审改判。

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罪

2005年-2008年4月,上诉人王某某在担任资兴市X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候选人及中共资兴市X镇党委委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共计x元;上诉人唐某某在担任资兴市X镇安全监督管理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共计x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7年5月至2008年4月,资兴市X镇进行小煤矿整合,该镇练图煤矿矿长唐某仁为使该矿能在整合中成为主矿井,先后三次共送给上诉人王某某现金x元,先后三次共送给上诉人唐某某现金x元。

⑴、2008年4月底的一天,唐某仁为求得上诉人王某某在煤矿整合中给予关照,委托上诉人唐某某在资兴市煤炭公司大门的马路边,送给上诉人王某某现金x元;

⑵、2007年5-7月的一天,唐某仁为求得上诉人王某某在煤矿整合中给予关照,在资兴市煤炭公司大门的马路边,送给上诉人王某某现金x元;

⑶、2007年11月的一天,唐某仁为感谢上诉人王某某在煤矿整合中给予关照,在资兴市后花园宾馆附近的马路边,送给上诉人王某某现金x元;

⑷、2007年6月份的一天,唐某仁为求得上诉人唐某某在煤矿整合中给予关照,在资兴市X镇安监站唐某某家楼下,送给上诉人唐某某现金x元;

⑸、2007年7月份的一天,唐某仁为求得上诉人唐某某在煤矿整合中给予关照,在资兴市X镇安监站唐某某家中,送给上诉人唐某某现金8000元;

⑹、2007年7月份的一天,唐某仁为求得上诉人唐某某在煤矿整合中给予关照又送给上诉人唐某某2000元。

2、2005年-2006年春节期间,资兴市X镇黄金煤矿矿长李某平为感谢上诉人王某某在煤矿安全方面的关照和支持,先后二次共送给上诉人王某某现金x元。

⑴、2005年春节期间,李某平感谢上诉人王某某在煤矿安全方面的关照和支持,送给上诉人王某某现金x元;

⑵、2006年春节期间,李某平感谢上诉人王某某在煤矿安全方面的关照和支持,送给上诉人王某某现金8000元。

3、2007年7月的一天,资兴市X镇X村煤矿股东曹某全为求得上诉人唐某某在该镇煤矿整合中及其他方面给予关照,在资兴市交通宾馆楼下其车内,送给上诉人唐某某现金5000元。

4、2004年7月,资兴市X镇永明煤矿因证照不全需关闭,该矿股东袁某模、袁某忠为求得上诉人唐某某在“打非”活动中给予关照,在宇字矿渡槽底下送给上诉人唐某某现金5000元。

5、2007年4-8月间,资兴市X镇黄金煤矿股东袁某芳为求得上诉人唐某某在煤矿安全管理方面给予关照,先后五次共送给上诉人唐某某现金25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⑴、证人唐某仁的证词证实,2008年4月,资兴市X镇进行小煤矿整合,练图煤矿矿长唐某仁为使练图煤矿能在整合中成为主矿井,先后三次送给王某某现金共x元,先后三次送给唐某某现金共x元。

⑵、证人李某平的证词证实,2005年-2006年春节期间,蓼江镇黄金煤矿矿长李某平为感谢王某某在煤矿安全方面的关照和支持,先后二次送给王某某现金共x元,其中2005年春节送x元,2006年春节送8000元。

⑶、证人曹某全的证词证实,2007年7月的一天,龙虎村煤矿股东曹某全为求得上诉人唐某某在该镇煤矿整合中及其他方面给予关照,在资兴市交通宾馆楼下其车内,送给上诉人唐某某现金5000元。

⑷、证人袁某模、袁某忠的证词证实,2004年7月,蓼江镇永明煤矿因证照不全需关闭,该矿股东袁某模、袁某忠为求得上诉人唐某某在“打非”活动中给予关照,在宇字矿渡槽底下送给上诉人唐某某现金5000元。

⑸、证人袁某芳的证词证实,2007年4-8月间,蓼江镇黄金煤矿股东袁某芳为求得上诉人唐某某在煤矿安全管理方面给予关照,先后五次共送给上诉人唐某某现金2500元。

⑹、证人李某高的证词与袁某芳的证词一致,证实其作为黄金煤矿股东知道袁某芳2007年4-8月间五次共送给上诉人唐某某现金2500元。

⑺、郴州市、蓼江镇人民政府关于煤矿整合情况的文件证实蓼江镇煤矿整合情况。

⑻、上诉人王某某、唐某某供述的上述案件事实与证人证言及其它证据能相互佐证,足以认定。

二、贪污罪

2005年10月至2007年6月间,资兴市X镇安监站采取收入不入帐的手段私设小金库,该帐外资金由该站工作人员何某华经手管理,计总收入:x元,总支出:x元,余额:x元。2007年7月19日,上诉人王某某为交纳安监站的车辆保险费和养路费,从何某华处预支x元。同年7月22日,因何某华调至三都镇安监站工作,就将帐外资金移交给了上诉人王某某与唐某某,该资金的余额x元亦转存至王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的个人账户内。同年8月31日,王某某从邮政储蓄的个人账户上提取了现金9120元,连同其在同年7月19日借支的x元所余的5000余元,与唐某某一同至资兴市煤炭局,交纳了2005-2006年度蓼江镇普工安全培训的书籍费x元(共交纳944本,单价15元/本,另还余330本未结清)。因该书款原先资兴市煤炭局规定是按20元/本结算,以15元/本交款后,结余了5元/本的差价,唐某某即向王某某提议二人平分掉结余的差价款4720元,每人可分得2360元,王某某听后亦同意,随后,王某某从其邮政储蓄的个人账户上取款1500元,并从自己钱包内拿出900元钱共计2400元钱交给了唐某某,唐某还王某金50元。分完此款后,唐某某又向王某某提议干脆将尚未结清帐的另外的330本安全培训书籍款也分掉,对此,王某某亦未反对。于是,王、唐某人即按25元/本的标准计算330本书,共计金额8250元,每人可分得4125元。随后,王某某又从其邮政储蓄的个人账户上提取4000元,并从自己钱包内拿出125元钱,共计4125元钱交给了唐某某。

2008年1月29日,唐某某又向王某某提议分掉剩余的帐外资金,王某某表示应允,王、唐某人算帐后还有剩余,每人可分得x元。王某某即与唐某某开车来至资兴市交通局对面的邮政储蓄所提取了x元,实际上却只交给唐某某7600元钱。以上三次私分公款,王某某虽未拿现金,但因钱在其在邮政储蓄的个人账户内,所以王某某实际共分得x元钱。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⑴、证人何某华的证词证实,何某华于2005年10月兼管了蓼江镇安监站报帐员,至2007年6月,资兴市X镇安监站采取收入不入帐的手段私设小金库,该帐外资金由何某华经手管理,计总收入x元,总支出x元,余额x元。2007年7月19日,上诉人王某某为交纳安监站的车辆保险费和养路费,从何某华处预支x元。同年7月22日,因何某华调至三都镇安监站工作,就将帐外资金移交给了上诉人王某某与唐某某,该资金的余额x元亦转存至王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的个人账户内。

⑵、证人李某莲的证词证实,李某莲是金翼印刷厂老板,从2005年起帮资兴市煤炭局印刷培训书籍,单价15元/本。

⑶、机动车保险、强制保险单及其缴款发票各一张、养路费缴款发票一张证实安监站的车辆缴纳保险费和养路费的情况。

⑷、资兴市煤炭局关于各乡镇领发书及库存情况表、金翼印刷厂出具的销售发票二张证实蓼江镇安监站从资兴市煤炭局领书情况。

⑸、蓼江镇安监站移交清单、中国邮政储蓄存折二张、取款凭单四张证实蓼江镇安监站小金库资金移交情况及何某华、王某某从邮政储蓄存折存取款情况。

⑹、资兴市煤炭局关于普工培训情况的文件证实组织普工培训情况。

⑺、上诉人王某某、唐某某供述的上述案件事实与证人证言及其它证据能相互佐证,足以认定。

另上诉人王某某、唐某某的户籍证明证实两上诉人出生日期等基本情况;上诉人王某某任职证明等书证证实王某某任职情况;资兴市X镇人民政府、资兴市煤炭局的证明证实唐某某自2003年2月27日至2008年5月一直被聘用为蓼江镇安全监督站站长。

另查明,上诉人王某某在资兴市纪委调查期间如实交待了自己受贿的事实,上诉人唐某某在资兴市人民检察院对其受贿一案侦查期间如实交待了自己与王某某私分小金库资金的事实;案发后,上诉人王某某退赃款x元,上诉人唐某某退赃款x元。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中共资兴市X镇党委委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共计x元,上诉人唐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资兴市X镇安全监督管理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共计x元,两上诉人的行为均构成受贿罪;另上诉人王某某、唐某某采取收入不入帐的手段,结伙共同私分公款x元,其中,王某某实得x元,唐某某实得x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上诉人王某某、唐某某犯有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在贪污共同犯罪中,上诉人王某某、唐某某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上诉人王某某在资兴市纪委调查期间如实交待了自己受贿的事实,属自首,上诉人唐某某在资兴市人民检察院对其受贿一案侦查期间如实交待了自己与王某某私分小金库资金的事实,属自首。对两上诉人的自首行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两上诉人案发后均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王某某、唐某某提出的不构成贪污罪的辩解,经查,资兴市X镇安全监督站系政府机构的组成部分,以安监站的名义收取培训费、滥收费、滥罚款等虽然没有入帐,而是私设“小钱柜”,但仍然属于公共财物,即公款。上诉人王某某、唐某某私分公款的行为确实构成贪污罪,上诉人王某某、唐某某提出私分的不是公款,不构成贪污罪的辩解理由,显然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王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王某某收受唐某仁、李某平的现金,没有请托事项,属人情往来,不应认定受贿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证的事实不符,也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乐东生

审判员段贤礼

审判员刘某根

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周润宇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7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