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某、杨某甲、马某某、刘某某、孟某某、李某白力、陈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中刑初字第555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5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5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0日经本院决定由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马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族,小学肄业,无业,住(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5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5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5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白力,男,X年X月X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甘肃省临夏县X乡X村大毛茨社X号。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5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5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中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杨某甲、马某某、刘某某、孟某某、李某白力、陈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某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杨某甲、马某某、刘某某、孟某某、李某白力、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月12日,被害人张某某被骗至郑州市中原区X镇X街X号,被告人李某某先后安排被告人杨某甲、马某某、刘某某、孟某某、李某白力、陈某等人时刻陪着张某某,不让其离开以强迫其听懂传销课程,直到2009年5月17日上午才在张某某的抗争下让其离开。2009年5月17日下午,李某某、杨某甲、马某某、刘某某、孟某某、李某白力、陈某被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李某某、杨某甲、马某某、刘某某、孟某某、李某白力、陈某的供述;被害人张某某的报案及陈某;证人韩某某、苏某某、杨某乙、蒲某某、张某某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年龄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郑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结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杨某甲、马某某、刘某某、孟某某、李某白力、陈某共同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杨某甲、马某某、刘某某、孟某某、李某白力、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12日,被害人张某某被骗至郑州市中原区X镇X街X号,被告人李某某先后安排被告人杨某甲、马某某、刘某某、孟某某、李某白力、陈某等人时刻陪着张某某,不让其离开以强迫其听懂传销课程,直到2009年5月17日上午才在张某某的抗争下让其离开。

2009年5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杨某甲、马某某、刘某某、孟某某、李某白力、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张某某的报案及陈某,证实2009年5月11日,一个叫韩某的网友打电话让其到郑州看看她开的理发店,当天晚上其到了郑州在火车站的旅店住宿;5月12日下午韩某和一名女子将其领到须水村的一栋楼房内,韩某说她不是开理发店的,做的是直销行业,让其考察一下,其一听就知道遇上传销的了,想走却被人拽住;当天晚上其说自己头痛并往墙上撞,后来又趁机打开防盗门跑出去,刚跑到楼下就被人追上,其被按倒在地抬回楼上,胳膊也摔破了;之后其在此上过课、绝过食,吃饭、睡觉、上洗手间都有人看着;在其抗争下,直到5月17日上午他们才把其放走并送到火车站,其就出来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并附有郑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人体损伤检验意见书,证实张某某左肘部片状皮肤擦伤,所受损伤程度构不成轻伤;

2、证人苏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5月12日李某某把其带到他的那个家,下午韩某带来了一位帅哥,后其听到房门响就过去看,见房门已经开了一半,想着帅哥要走,就和别人一起连拉带拽把帅哥拉进屋里;

3、证人韩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曾经“陪”过一名新来的帅哥,晚上帅哥喊头疼,并往墙上撞,然后往楼下跑了,其就和别人一起下去追,把帅哥抬回了楼上;

4、证人杨某乙的证言,证实2009年5月13日其和别人一起看管了一个人,开始那人躺在地上,上午一个姓韩某女子给他送来一桶方便面,当晚9点钟其就走了;

5、证人蒲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5月13日其看到一名30岁左右的男子在客厅的地板砖上睡觉,其就和别人一起按大哥的交代对该男子进行看管,目的是不让他走,自愿留下来;

6、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一天其见到马某某等四人在房间里打牌,还有一名帅哥,在一旁半躺着也不说话,一副很害怕的样子;

7、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在公安人员的组织下,被害人、七被告人以及证人之间的辨认情况;

8、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七被告人、被害人张某某以及证人韩某某、苏某某、杨某乙、蒲某某、张某对案发地点予以了指认;

9、到案经过,证实了七被告人被抓获的情况;

10、七被告人的身份证明,证实其出生年月日、户籍所在地等有关身份情况;

11、七被告人的供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剥夺被害人张某某人身自由的事实均供认不讳。

以上证据经质证,均能相互印证,具备刑事证据有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本质特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杨某甲、马某某、刘某某、孟某某、李某白力、陈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某等七名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依法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本案七被告人应在该幅度内予以处罚,在量刑时并综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的相对大小、具体参与时间的长短以及悔罪态度等情节予以适当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18日起至2010年1月17日止。)

被告人杨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扣除先行羁押的20日后,自2009年7月20日起至2009年12月30日止。)

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18日起至2009年11月17日止。)

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18日起至2009年10月17日止。)

被告人孟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18日起至2009年10月17日止。)

被告人李某白力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18日起至2009年10月17日止。)

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18日起至2009年10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翟红斌

人民陪审员张昭科

人民陪审员王振业

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孙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8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