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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泉州恒泉化妆品有限公司与龙岩市春风百货有限公司仿冒、伪造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案

时间:2005-09-0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岩民初字第48号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岩民初字第X号

原告福建泉州恒泉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X区X村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许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廖某某、陈某某,厦门市新华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龙岩市春风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闽西交易城BX-X-X、X号。

法定代表人祁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建华,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泉州恒泉化妆品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系“迪豆(略)”产品的生产商。自2001年起,原告就已将“迪豆(略)”商标用于化妆品等产品包装盒上,并于2001年8月13日向国家专利局申请包装盒的外观设计专利。2003年2月28日,泉州市恒泉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迪豆(略)”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第5类)获准注册。2003年4月11日注册人经核准更名为:福建泉州恒泉化妆品有限公司。2004年8月28日,“迪豆(略)”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获准注册。2005年1月17日,“迪豆(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在福建省版权局作了备案登记。2005年3月,原告在龙岩发现被告所售“拔豆(略)”洗面奶、痘立消、痘消皂等产品与原告生产销售的商品类别完全相同,所使用的商标字型、构造与原告“迪豆(略)”商标近似,产品装潢也极为相近。为此,原告认为被告所售“拔豆(略)”产品有明显仿冒原告产品的故意,消费者在辩认、购买商品时极易造成误认,被告的销售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或许某销售仿冒原告产品包装、装璜的商品,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3、被告在《中国工商时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原告为维护自身权利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立即停止销售“拔豆(略)”系列侵权产品;

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3510元、其它诉讼费用2000元、保全费1500元,合计7010元由原告负担3010元,被告负担4000元。

四、上述二、三项费用合计人民币(略)元,被告于调解协议签署时一次性现金付予原告或原告委托代理人。

五、被告于调解协议签署后三日内在《闽西日报》上登报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内容由原告拟订并经法院审核)。

六、被告承诺自调解协议签署后不再销售与原告“迪豆”系列产品名称或装潢相同或相近似的“拔豆(略)”系列侵权产品,如有违反,每发现一盒,即向原告支付赔偿款人民币(略)元。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金亮

审判员廖某福

代理审判员林雅

二○○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童寿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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