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苏中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螳螂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民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朱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智庆,江苏苏州平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超邦涂料有限公司(下称超邦公司),住所地苏州市X区陆慕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沈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小伟,江苏苏州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刃,江苏苏州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飞龙建材有限公司(下称飞龙公司),住所地苏州市X区X镇大富豪商业街。
法定代表人沈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小伟,江苏苏州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刃,江苏苏州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螳螂公司与被告超邦公司、飞龙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12月29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金螳螂公司于2005年5月17日以各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金螳螂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螳螂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10元,减半收取3505元,由金螳螂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燕仓
审判员管祖彦
代理审判员吴宏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眭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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