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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杞民初字第392号

原告赵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1995年底经人介绍相识,1996年农历二月二十六日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1996年4月3日在杞县X镇民政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无子女。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无感情基础,结婚十多年来我们没有幸福的家庭生活,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照顾与关爱。2006年我遭遇车祸在开封住院3个月,开始被告还去看我,后来就对我不管不问。出院后被告让我回娘家居住,在娘家居住了一年。2007年10月22日,我和我姐回我家,发现门锁已换,进不了家。20多分钟后叫开门,被告阴着脸,对我俩大打出手,拿着刀子逼着我们出了家门。三天后我回家,发现被告已经不知去向,至今未归。原、被告自2006年10月分居,至今已两年有余,2007年被告也以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这次我起诉离婚后给被告打电话让他回来他也不回来。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被告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底经人介绍相识,1996年农历二月二十六日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1996年4月3日在杞县X镇民政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无子女。2006年6月,原告因车祸住院治疗,三个月后出院。此后原告在其娘家居住生活了一年。2007年11月8日,陈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出与赵某某离婚,后因陈某某经法院合法传唤而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2009年2月18日,本院在询问陈某某的父亲陈某岭时,陈某岭认可陈某某已有两年未归,陈某某往家打电话,也不告知其具体去处,并说不用管他。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本应相互关照,经常沟通交流以增进夫妻感情。但原、被告已分居两年有余,在此期间被告陈某某也曾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本案原告赵某某离婚,说明双方的感情已彻底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解除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的婚姻关系。

案件受理费300元,勘验费300元,公告费18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明阳

审判员刘献和

代审判员万朝阳

二00九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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