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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甲与胡某某、李毛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边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梁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横山县人,住(略),学生。

法定代理人梁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农民,住(略),系申请人梁某甲父亲。

被执行人胡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执行人李毛飞,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现张家畔镇河东,农民。

本院在执行梁某甲与胡某某、李毛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靖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胡某某、李毛飞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胡某某、李毛飞与申请执行人梁某甲于2010年1月18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9)靖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罗振林

审判员折宝明

审判员雷斌琦

二O一O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徐万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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