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刘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大刑初字第19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2008年6月19日被羁押,同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其住所地候审。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09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于2008年5月左右,在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桥附近以人民币190元的价格从他人手中购买“京x”车牌一副(经鉴定为真车牌)、出租车服务监督卡、营运证各一张(经鉴定系伪造)。后于2008年6月5日被抓获。

另查明,案发后京x车牌一副、伪造的出租驾驶员服务监督卡一张、伪造的营运证一张、伪造的车检合格标志一张已起获并扣押。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证人证言,机动车牌证鉴定证明,驾驶员服务监督卡及营运证鉴定证明,赃证物照片,工作说明,证明材料,书证,司法鉴定意见书,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刘某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应予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罪名成立。据此,本院为严明国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被告人刘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涉案物品机动车牌号一副、出租车服务监督卡一张、出租车营运证一张、车检合格标志一张,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解文静

二○○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贺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1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